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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独揽1万亿政府采购 缺乏监管遭质疑
来源:投资者报 更新时间:2012/7/9 16:5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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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审批监管不严格。由于政府采购标准的制定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审批、授予、考核、处罚都由财政部负责,缺乏有效监督制约。”6月27日上午,国家审计署发布《2011年审计报告》,关于政府采购和财政部在其中的角色,审计署如是描述。

  根据审计报告,在财政部授予甲级资格的633户采购代理机构中,有129户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与实际缴纳情况不符;未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6家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也未依法处理涉嫌违规单位和个人。此外,还以财政部国库司便函形式,审批(核)1319项采购方式变更和采购进口产品事项。

  同时,审计报告还公布,政府采购、资产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不规范问题涉及金额43.94亿元。

  中国政府采购规模10年来增加10倍,由2002年的1009亿元增加到2011年1.13万亿元。与此同时,“天价政府采购”事件频现报端。由此,关于政府采购的规范化也备受关注。

  就在审计报告发布两天后的6月29日,财政部举办《政府采购法》颁布十周年暨系列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值得注意的是,多位参会的政府采购业内专家纷纷指出《政府采购法》已经难以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急需修订。

  “《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官员违规成本极低,而该法对基本的公众知情权也较少规定。”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曾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

  独揽政府采购大权

  “因为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政府预算的范畴,由财政部主管名正言顺,当年财政部的领导池海滨也带领财政部以及工作人员参与,所以财政部在政府采购中权力较大。”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回忆制定《政府采购法》时将财政部确定为主管部门的原因时说。

  记者了解到,按程序,政府采购先由采购单位报预算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后将通知下发给政府采购办,此为“审批关”;采购办组织招投标,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高的投标商,并进行选择,此为“招投标关”;最后是“公告关”,中标后,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表面上看,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环环相扣,但实际上,财政部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独揽大权,几乎是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由于处罚和监督不到位,政府采购几乎成为腐败的重灾区。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2010年12月,辽宁省抚顺市财政局办公室通过网上采购7台市价约人民币2300元的苹果iPod touch 4作为U盘,引发网络热议。

  而据国家审计署历年的审计报告,“2005年,教育部等四部门违规采购金额3.8亿”;“2009年,19个中央部门未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涉及金额14.09亿”,今年的审计报告显示,包括“政府采购”等在内的违规金额高达43.94亿元。

  “我国的预算管理体制不尽完善,主要表现在,编制周期短,编制项目比较粗,不够细化。在这种预算编制和审批制度下,项目不具体,预算不准确,预算执行的随意性较大。反映到政府采购上,就出现了无预算采购、重复采购、盲目采购等现象,政府采购工作也因项目不明确,缺乏计划性,难以全面推行。”《政府采购法》上如此描述我国的政府采购情况。

  而在国外,制度规定正由自发松散走向规范化、系统化。20世纪90年代后,主要发达国家逐渐完善政府采购体制和规则,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日趋规范化、制度化。如英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包括《政府拨款条例》、《采购政策指南》等;在机构设置上,监督机构有议会和财政部,政府部门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范围之内,且所有支出必须向议会负责。

  立法落后留下隐患

  中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一直未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这一情形,在立法界也较为罕见。《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是目前中国政府采购主要依据的两部法律。

  另一位参与《政府采购法》制定的学者、清华大学教授于安指出,“一部法运行10年都没有高端实施细则,而只有低端的,这就说明实施者获得了巨大的裁量权利。”

  “当时没有想到实施细则竟然十年都出不来。主要是因为各界意见不统一,比如如何认定国货,买微软的产品,可以说是国货,因为是它的中国公司生产的,但也有人说它应该算美国公司。”刘俊海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而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已经不能有效地约束采购主体的行为和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了。

  “该法制定时,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还没有提出来,所以对公众的知情权都提的不够。现在网络发展得非常迅速,微博如此普及,有关部门要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要让在贵州的人也能通过网络了解到北京政府采购的一张桌子的信息。”刘俊海表示,“再则,要加大问责力度。现在的《政府采购法》软弱可欺,一个官员采购违法后,照样升官,问责力度不够,对于采购违法应当一票否决。”

  此外,于安教授认为,政府采购竞争制度的设计比较多地依靠《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主要是以整顿建筑市场为基础设计的。“你拿一个主要去规范建筑市场的东西来解决货物和服务的竞争问题可能就有问题。”

  而刘俊海指出这两部法律的另一个矛盾:“《政府采购法》确定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招标投标法》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实施起来也很难协调统一。”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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