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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首修触动央企利益遭阻挠
来源:中国经营报 更新时间:2012/6/30 9: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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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四年后,《劳动合同法》启动首次修订。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草案”),此次主要修改重点锁定在与“劳务派遣相关的条款”,以求解目前中国劳务派遣被滥用的问题,其核心是对劳务派遣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三性”的界定,以及加大对违规滥用劳务派遣行为的惩处力度。

  参与制定修订草案的专家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草案虽然已经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其面临着强势群体的巨大阻碍,由于中国劳务派遣的主体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一旦此修正案草案审议通过,势必触动上述主体的利益。

  记者了解到,由于2012年经济形势不佳,企业经营困难、招工成本高正在成为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阻止草案通过的砝码。

  “三性”落地

  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介绍,把 “劳务派遣”作为修法的重点,原因是目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十分突出,不仅给部分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不公平,而且严重影响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预期效果。

  去年2月,全国总工会将《劳务派遣调研报告》上报至全国人大法工委,建议尽快修改《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内容。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提出同样建议。

  两会期间,吴邦国曾特别强调,当前劳务派遣被滥用等问题还很突出,建议抓紧修改完善法律法规,细化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加强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劳动报酬、社保待遇等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该法并未对如何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常常引发争议。中国法学会社会法研究会理事、劳动法专家梁智介绍说,从法律上说“一般”可以理解为提倡性,而只有使用“应在”和“应当”才具有强制性,这给用工单位留下极大的空间。

  梁智认为,“三性”的模糊给了用工企业钻空子的空间,业内人士表示,近年来爆出来的很多社会事件中都出现了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作为挡箭牌规避责任。

  为解决此问题,修正案草案对 “三性”的界定做出明确规定:“临时性”以时间为节点、为标准,使用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辅助性”的界定是通过工作性质作为判断标准,即所在岗位是否在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对“替代性”的界定做出了更为细化的限定条件,即由于用工单位的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

  除此之外,修正案草案还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向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而取得许可者,注册资本金从原不得少于50万元,提高至不得少于100万元。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劳务派遣企业的准入门槛是3万元。该法实施后,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仅限于50万元注册资本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并无其他要求。

  央企阻挠

  “虽然现在的修正案草案对《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做出了界定,但仍存在巨大争议,最后能否通过审议,还是未知数。”一位参与《劳动合同法》修改工作的专家说。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主任乔健介绍,围绕《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争议主要是,是否要对“劳务派遣的三性问题”做出界定和在经济形势不好的大环境下是否对劳务派遣做出从严规定。

  乔健介绍,在《劳动合同法》修改的过程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官员发表观点称对劳务派遣的“三性”界定很困难,而且“三性”只是倡导性提法,不是强制性提法。所以不宜对“三性”做出界定。

  另一种反对声音来自企业界,尤其是央企。但参与修法调研的专家表示,滥用劳务派遣的群体主要来自事业单位和垄断央企,出于维护既得利益的目的,这些单位和企业可能成为此次《劳动合同法》修改的最大阻碍。

  对此问题,乔健分析认为,出现这种声音,主要是今年经济形势不好,就业压力比较大。企业方面的意见是,如果在经济形势不好的背景下,法律再从严规制用工,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可能会限制通过劳务派遣等灵活用工方式来扩大就业。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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