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 搬迁补助费由10元/m2调至20元/m2
本报讯 (记者 宋钧) 为了规范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我市制定了《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听证规定》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并于2011年12月30日起实施。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今后我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将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经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和修改后最终确定。”据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还须经市内五区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并将在征求意见期限结束后15日内公布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还将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此外,如在旧城区改建项目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将组织被征收人、公众代表、房屋征收部门等参加听证会,房屋征收部门将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此次出台的关于房屋征收的相关配套文件对房屋征收决定也做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150户以上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各区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在75户以上的项目,须经各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投票选举评估机构
为了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开性,确保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对房屋价格进行评估,今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参选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发生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全体被征收人以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评估机构,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并出具评估报告。如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继续向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并由评估专家委员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搬迁补助费提高一倍
按照规定,搬迁补助费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标准调整至每平方米20元,提高了一倍,而临时安置费则由原来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元标准提高至每平方米25元。
“今后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必须足额到位,并采取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与使用方式。” 据市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房屋征收补偿的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做出概算,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市区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费用进行审核。
此外,为了更好地推动我市房屋征收工作,促进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事业的开展,我市还成立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以解决房屋征收与补偿之间发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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