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见习美编 王戬芬
《河北省港口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鼓励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港
提出“地主港”港口开发建设模式,即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或者委托特许经营机构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
本报12月21日讯(通讯员刘进、郭文辉 记者赵建)我省长期没有港口地方法规的尴尬将成为历史。从今天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港口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我省港口规划、岸线、建设、经营、安全管理等多方面政策和相关制度,为我省港口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完善结构、发展港口经济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条例》鼓励投资建设、经营港口。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港口,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针对我省港口发展的实际,前瞻性地提出“地主港”港口开发建设模式,即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或者委托特许经营机构组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特许经营机构出租经营或者转让公用港区经营权取得的收入,用于港口设施的维护和港口的发展。此外,为支持港口发展,《条例》还对港口项目建设用海免缴或者减缴海域使用金的优惠政策、港口建设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权属登记程序进行了规定。
首次明确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以及港口公用调度体系建设主体。《条例》明确规定,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由港口管理部门承担,省港口管理部门对港口建设费使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可以统筹使用部分资金用于回淤量大、疏浚任务重的港口航道等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同时《条例》规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港区公用调度协调管理机制,实行统一调度,保障港口经营公平、有序进行。《条例》对将来可能出现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港口,明确了由省港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为下步港口资源整合提供了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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