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出台《关于河北省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在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针对我省省情特点的细化政策,其中明确要求,从本月起我省各银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50%,否则将面临约谈甚至通报批评。
我省小微企业贷款占比每年提升2%
人行要求,河北省各金融机构要在认真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的同时,增强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国务院会议提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要求得到有效落实。“十二五”期间,在目前的小微企业贷款占比35%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地方法人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将获利好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明确,我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小微企业效果好的,在测算全年合意贷款时,适当调整其系数。同时,对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增量达到要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根据人民银行总行政策规定,执行更加优惠的存款准备金率。
20亿元再贴现资金支持小微企业
此外,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人行中心支行将在全省筹集安排20亿元再贴现资金,专项对产、供、销经营稳定的小微企业签发单笔500万元以下的商业汇票,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专项安排30亿元支农再贷款资金与信贷调控措施捆绑使用,专项用于农村金融机构增加县域小微企业信贷需求,并给予优惠利率支持,办理此类再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30%。对支持小微企业力度大、效果好且兑付考核工作全部达标的农村信用联社优先办理市场准入。
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50%
意见指出,各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从11月份开始,人行将实行按月监测,对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超过50%的金融机构,采取通报、约见谈话和风险提示等措施。
贷款不得有不合理附加条件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银企合作,不得在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费用特别是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为增加存款而要求贷款企业完成不合理的要求,或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
扩大小微企业直接融资规模
人行意见同时支持,今后我省将加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宣传、推介和承销力度;进一步扩大企业资源储备库,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加快石家庄市和承德市的两只集合票据发行进度;利用环首都绿色经济圈、沿海经济隆起带、冀中南经济区为重点区域和小微企业集合债发行的优势,由廊坊、唐山、邯郸市中心支行为牵头行抓好企业的筛选、推进和融资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更多的优质小微企业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融资。
加快中小企业金融产品创新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抵押担保方式,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办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质押贷款,仓单质押贷款,企业联保贷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等,努力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意见还在深入开展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小微企业征信体系建设、积极建立和完善沟通协调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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