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提高幅度看似很高,但纳税人税负下降极为有限,实际仅是缩短了法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差距
【财新网】(记者 邢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营业税起征点也为月营业额5000元-20000元;按次纳税的,相应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均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
这一修订,简单从法规名义上看,增值税、营业税个人纳税人税收负担将减轻,但提高后的起征点,依然远低于应有水平,实际减税效果甚微。
减税力度有限
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其中起征点仅限于个人纳税人。提高起征点的政策意义更大,减税力度实际有限,影响群体主要是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
对于减税力度,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对财新记者表示,大致判断,过去每个月纳税600元的个体经营者,基本上不用再纳税。目前在中国城镇中,存在大量的个体工商户,因此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其影响范围还是比较广。
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户数达3452.89万户,登记从业人员7097.67万人。
但孙钢同时表示,起征点最高限20000元的营业额,相当于每天的进账不到700元;而5000元的起征点意味着日均进账160多元。“现在大城市里,租房、雇人的花费就不少”。
在中国,税务部门征管有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两种方法。凡个人收入能真实准确、全面核算的实行查账征收;凡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的、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均实行定额征收。
目前,税务部门向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征税,绝大多数采取定额征收,即由税收部门根据行业特点、经营户所处位置、人员数量等核定营业额。这样的征收方式,意味着税务部门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提高了起征点,个人或个体商户税负能否真正降低,取决于基层税务征管部门能否根据实际情况核定营业额。
在一些不发达地区,税务部门为完成税收任务,常习惯性提高营业额的核定数。这样,中央政府提高起征点的举措,非但不能带来减税,反而会因地方税务政管机关为达到征税起点,人为提高营业额核定数,导致个体工商户税负大幅上升。
孙钢认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大户多是大中型企业,所以减税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
起征点调整滞后
孙钢表示,中央政府确定的起征点是一个区间,地方可以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当地适用的起征点。“大部分发达地区会靠近最高值,中西部地区可能会选择一个中间值”。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在微博上表示,起征点最低值为5000元,这个数额有些低,设为1万元或1.5万元比较合适。
此前,已有不少地区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达到5000元。早在2004年,贵州省、黑龙江省已将销售应税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新疆于2010年10月,将营业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000元。
目前,在很多地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最低值超过了5000元。因此,本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幅度看似很大,但个体工商户的税负下降极为有限,实质是缩短了法规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的差距。
因此,本次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高举减税大旗,实为减税政策的一项“形象工程”。
个体户税负超工薪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后,同样是月收入5000元,个体户与工薪族的纳税额谁高谁低?
以北京市为例,一位工资收入5000元/月的上班族,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三险一金”1110元后,缴纳个税11.7元。若按北京起征点最低值为5000元、营业税税率3%计算,月收入5000元的个体户需缴纳营业税150元,且没有“三险一金”的保障。
在北京,一个工薪族每月收入7800元,则缴纳个人所得税151.84元;而一位月营业额5000元的个体户,缴纳的营业税也达到151.84元。对比两者发现,个体户的税负远高于工薪族。
而个体工商户获得收入,不但要投入自己的劳动,多数还要购置(租用)房屋、雇佣少量人员、购买工具和材料等,既要出力还要投钱。
此外,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除了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每月收入若超过3500元,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简单对比,就可明白,多数中国人会优先选择在政府、国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个体工商户看似自由自在,且有累积巨额财富的前景,但现实中,个体户多数来自城市底层民众和离开土地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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