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外部市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我国经济遭受巨大冲击,以往的经济发展模式也难以为继。因此,如何提高内部消费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成为扩大内需、保证增长、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转变的关键问题。在居民收入暂时无法大幅提高的情况下,消费信贷无疑是刺激消费增长的重要杠杆,在这样的背景下,8月13日,银监会正式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可谓意义重大。而且,较之5月份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变化是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条件适度放宽,由资产总额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适度放宽为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目前,上海、成都、北京及天津四地已率先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针对居民个人的消费金融业务的快速发展在提升内部消费水平、完善个人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依托多种市场主体(不仅是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往往凭借贷款小额、分散、快捷、无担保的特点大大丰富了个人金融产品的类别,在很大程度上迎合并满足了长期游离于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低收入群体的消费金融需求,比如因为婚丧嫁娶、大宗家居用品以及旅游等所带来的短期小额融资需求。与此同时,在金融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这种面向更加广泛的客户群体的消费金融业务给经营这类金融业务的机构提供了崭新的金融业务,拓展了更为广阔的赢利空间。而对于当前阶段的中国经济来说,内部消费近年来一直没有大的起色,尽管从根本上来讲,只有大幅度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并大力完善社会保障、免除居民消费的后顾之忧才是提升内部消费水平的关键所在,但是长期以来我国面向居民个人的金融服务发展不足也是这一问题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而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正好填补了我国金融服务领域的空白。相信伴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结构的不断优化,消费金融公司必将成为我国金融领域新的“蓝海”。
此外,本着先试点再推广的思路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值得肯定,但是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却在于风险的控制以及对于个人金融服务有效需求的挖掘。在风险控制方面,监管部门当前应该加强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及其使用方向上的监管,切实防止消费金融公司非法吸储以及违规放贷,尤其要注意的是切实防范消费金融贷款违规进入股市甚至房地产市场。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应该将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严格限制在其注册地,即限制消费金融公司仅仅针对本地居民开展业务。在业务拓展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应该加强与大型零售机构、耐用品生产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合作,通过有效链接居民个人消费的各个环节,深入挖掘消费者的有效需求,促使个人消费金融业务在更大程度上步入寻常百姓家庭当中。
尽管如此,考虑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种种限制条件,大型商业银行和国有资本必然是消费金融公司发起设立的主体,然而,消费金融公司由于其单笔贷款额度小、无抵押担保的业务特点使得大型商业银行的业务经验或许难以实现有效的“嫁接”,更遑论在长期坐享高额利润的传统金融业务(比如存贷款业务)情况下大型商业银行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若何。而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民间金融虽然仍然处于不合法的地带,但是其旺盛的生命力不能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民间金融更加契合个人金融业务发展的曲线,监管部门如果能够适当对其加以引导和支持,那么我国的金融生态必将增添新鲜的血液,这样不但化解了金融风险,同时也有助于消费金融公司的健康发展。可见,从长远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要从试点走向成功并在全国范围内取得更大程度的发展,仍然要本着降低门槛,引入民资的思路进行,只有在多元化的市场主体共同参与,民间资本大量进入的背景下,消费金融公司才有望步入良性发展的道路。
因此,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未来要适度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发起机构的类型。从国际经验来看,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主体乃至消费金融公司的发起机构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在美国,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财务公司、信用合作机构、储蓄和贷款协会,甚至一些大型零售商、石油公司(加油站)等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多元化的消费信贷机构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而且,从发起机构上来看,发达国家亦没有特殊的限制。
而且,发起人的多元化有利于相关消费品产业良性发展。多元化的发起人结构实际上更适应消费金融多样化、短期化、小额化的特点。依托大型的零售商和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来开展消费金融业务,有其突出的优势。首先,依托着庞大的销售网络和客户群体,此类企业直接接触终端消费,对市场需求把握准确,能够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能够更加有效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其次,由于商家对市场动向感应灵敏,可以积极地采取相应的优惠、促销活动,从而有效引导消费结构的改善和升级。再次,大型零售商和相关生产企业能够通过利用消费信贷快速实现企业的发展壮大。
其实,大型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也是有限的。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类的金融业务,占贷款总额的11%消费信贷中80%以上是房贷和汽车贷款。由于消费金融公司仅能开办除去房贷和车贷以外的消费金融业务,其市场定位、目标客户与当前占据个人信贷领域“高地”的商业银行存在差异;另外,消费金融公司业务与商业银行已开办的个人信贷业务存在一定重叠。商业银行缺乏单独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积极性,因此即使部分商业银行主动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投入的精力亦难言乐观。
消费金融公司未来要取得长足发展,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要积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首先,促进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能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毋庸置疑,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民营资本已经是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之下,聚集了大量民营资本的出口加工制造行业受到严重的冲击,但目前的经济刺激方案仍主要偏向国有企业或由政府牵头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受益有限。如果国内外经济短时间内不能走出低谷,民营资本很可能面临继续萎缩的风险。况且我国本身就面临经济结构转型的压力,当前以消费金融为突破口,帮助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从而为其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这对于促进民间资本发展壮大以及我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促进金融业竞争和多层次金融体系的建立。我国的金融体系以商业银行为主导,模式相对单一,同质化程度高,特别是近期以来,银行在客户的定位上也有进一步向大客户转移的迹象,且现有金融机构受体制、机制约束,在小额信贷的风险控制、成本控制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手段,正规金融对于小额信贷业务的覆盖不足,导致小额信贷市场供给出现真空,这也是当前我国民间金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原因。有关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一季度,中国居民消费信贷余额为3.94万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约为11%。如果剔除购房贷款,消费信贷余额仅为4500亿元,在金融机构贷款中的比重仅为1.29%。而在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存在着大量游离于监管之外、但同样重要的“民间金融机构”,这些机构在发放小额贷款业务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探索总结出了一套相适合的风险管理手段。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消费金融公司领域,不仅可以满足小额、分散消费信贷的需求,促进我国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将民间金融活动纳入监管体系之下,防范不透明不规范引发的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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