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退出机制一直被认为是保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的原因之一,目前,作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务转让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管理
办法,从而使得这一机制的建立获得了极大的推进。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据保监会介绍,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此外,由于再保险的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因此,也不适用该《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这一《办法》正是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退出做准备,此前,则一直缺少这样的通道,也没有保险公司在一个正常的程序和公众的视野下,公开透明的退出。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这一《办法》,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管理规范也应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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