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促进会动态 | 理事展示 | 大型专题 | 活动展示 | 独家访谈 | 入会指南 | 企业家心语 | 宏观阅读 | 专家论道 | 经济新闻 | 环渤海财经
    在现实生活中,你和谁在一起的确很重要,甚至能改变你生活的轨迹,决定你的人生成...[详细]
与狼成狼,与猪成猪!
    中国是一个爱吃的国家,很多事情都是在酒桌上谈成的,很多怨恨也是在酒桌上产生的...[详细]
请客吃饭,不懂这些等于白请!
    你身边有没有这样的人,他们也许貌不惊人,也许才不出众,却在无形中有着一股别样...[详细]
让人舒服,是顶级的人格魅力
    从古至今,鸡蛋始终都是人们餐桌上的常客,几乎每天都离不开它。不过,虽然吃了好...[详细]
早晨吃鸡蛋对身体是好还是坏?万万没想到!
    一个不懂得为亲人让步,为朋友让步,为爱人让步,合作伙伴让步的人,是缺乏胸襟的...[详细]
让步
 
保险业务转让管理办法颁布 保险公司退出有道
来源:国际金融报 更新时间:2011/9/8 9:41:53   
>> 相关新闻链接
·渤海湾严控新上石化项目 ·企业违法经营最高罚款50万
·月饼“出国”限制多 ·温家宝:要加强古村落保护 应吸取拆真建伪教训
·车辆被查扣 停车费不用车主交 ·河北国控矿业、河北建投旅游、财达证券、融投担
·联通移动国际漫游费下调 ·国税总局:离婚房产证除名不征税 已收税款不退
·一系列投资新规酝酿出台 “十二五”险资运作看点 ·国务院:央企境外资产监管有待加强
 缺乏退出机制一直被认为是保险市场出现恶性竞争的原因之一,目前,作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务转让制度,已经有了明确的管理办法,从而使得这一机制的建立获得了极大的推进。

  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近日,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

  据保监会介绍,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也就是说,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被撤销或者破产情形下发生的保险业务转让,因偿付能力不足而被监管机构强制要求的保险业务转让,都不适用该《办法》。此外,由于再保险的实质是对风险责任的转移,与保险业务本身的转让有本质区别,因此,也不适用该《办法》。

  为切实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办法》确立了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其次,基于权益保护的考虑,《办法》着重强调了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这一《办法》正是为保险公司的市场化退出做准备,此前,则一直缺少这样的通道,也没有保险公司在一个正常的程序和公众的视野下,公开透明的退出。目前,虽然已经颁布了针对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的这一《办法》,但另一方面,政府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方面的管理规范也应加强。

 

 



责任编辑:cprpu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河北省企业风险防范促进会 版权所有 冀ICP备11028489号 公安备案13010202001484号
Copyright2000-2012 邮件:hebcprp@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