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商局发布商超、家电等企业经营“十大禁令”企业违法经营最高罚款50万
本报讯 (记者 王 巍) 昨日,省工商局向社会公布商超、家电等企业经营“十大禁令”,明确指出严禁销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严禁设置霸王条款等,企业违法经营的,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
禁令1
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违者工商机关将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禁令2
严禁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不得在商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不得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不得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违者工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禁令3
严禁销售产品标识、标注不符合规定的商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等要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等。销售未按法律规定标注商品的,工商机关责令停止销售,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禁令4
严禁违法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采取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不准超过五千元。违法进行有奖销售的,工商机关将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令5
严禁违法违规促销,欺骗消费者。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包括促销原因、方式、规则、期限,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对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应当明确告知消费者。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打折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得以虚构的奖品、赠品价值额或含糊的语言文字误导消费者。
禁令6
严禁设置“霸王条款”,排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禁令7
严禁在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除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企业营销信息发布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排序、推荐、认定、上榜、抽查检验、统计、公布市场调查结果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等,宣传广告中不得出现“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违者工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禁令8
严禁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买强卖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违者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禁令9
严禁逃避法定“三包”责任,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合法要求,商家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禁令10
严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违者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除没收其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外,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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