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相关规定自下月起实施
■重大价格听证需开预备会
近日,河北省物价局印发了《河北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该实施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比例
不得少于40%
该细则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参加。除采取简易程序的听证会外,听证会参加人原则上不得少于15人,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应当充分考虑不同消费群体的构成比例。
重大价格听证
需开预备会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消费者人数应当多于经营者人数。对重大、复杂的定价听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于听证会前召开预备会。预备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经营者或有关专家、学者对定价听证方案、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和经济社会的影响分析等重大问题,以及成本监审结论、有关概念、计算方法等专业性问题向听证人进行解释与说明。
制定陈述调价方
回答询问
定价听证方案应当包括听证项目和现行价格;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单位调价额、调价总额;拟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以及周边地区的价格情况等。定价听证方案还包括拟制定价格对消费者、相关行业及经济社会影响的分析,以及对听证项目实施后受影响的相关困难群体提出的减、免、补等措施。
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定价职责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或有定价权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受委托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定价成本监审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在听证会上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接受并回答听证会参加人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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