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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1/8/10 9: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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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下发《关于推进市政设施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新建城市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本报讯 (记者 靳晓磊)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关于推进市政设施工作三年上水平的通知》,做出以上规定。

  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通知》要求,要进一步严格道路破路施工管理,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城市道路,如需破路,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对破路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督;不得出现破路后长期不能恢复,或因破路恢复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沉陷和地下管道损坏。要大力推广道路非开挖顶进施工技术,最大限度减少破路。

  新建道路严禁出现架空管线

  要在三年大变样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城市路网结构布局。按照路网密度不低于每平方公里6公里的要求,以城市支路、小街巷为重点,以提升交通微循环功能为目标,实施城市路网三年完善工程。

  新建和改造一批城市支路、小街巷,打通“断头路、卡脖路”等交通节点,在交通流量大、行人过街集中路段,设置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切实提高交通供给、路网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同时,新建道路严禁出现架空管线,改造道路要同步实施架空管线入地改造。

  积水严重区域可建蓄水池

  强化城市防内涝系统建设,要加强排水管网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城市排水管网密度。新建的排水管网,要严格实行“雨污分流制”,加快老城区管网雨污分流改造、更新。要提高市政设施雨水调蓄能力,减少非透水式硬化铺装,加快雨水下渗速度。

  同时,对于城市积水严重的“盲点”地区,可以规划建设蓄水池暂存部分雨水,然后再利用水泵逐步排出;要加强排水系统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排水排涝畅通。

  新区建设要建地下综合管廊

  在城市新区建设中,要同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确保2013年底前如期完成1条长度不低于3公里的综合管廊建设任务;具备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全面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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