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红)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今后,我省将按照便于居民自治、便于群众生活、便于发挥社区服务功能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对已纳入城区行政区划、各类开发区、新建小区、城中村改造的居民区实行社区设置或调整。新设置社区规模按1500户-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一个社区原则上设置一个社区居民委员会。
据悉,为搞好社区的设置和调整工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到2015年使全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实现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组织全覆盖。
意见要求,加快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工矿企业所在地、新建住宅区、流动人口聚居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建工作。对尚未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地方,要先由相邻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管。居民入住率达到50%后,要尽快按照省制定的标准合理地划分社区,及时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党组织。
社区居民委员会原则上由5-7人组成。辖区人口较多、社区管理和服务任务较重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9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可由县(市、区)政府从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中选派,也可从机关退休、提前离岗人员和退伍军人、大专毕业生、下岗职工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中招聘,特别要加快选聘优秀大学生到社区工作的力度,力争到2015年实现每个社区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毕业生。要积极开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为使社区居委会运转良好,各地要尽快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措的社区建设资金保障机制,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服务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办公经费由市、县(市、区)政府解决,力争到2015年实现全省每个社区都有标准规范的办公和服务用房。
从2012年起,各县(市、区)按照社区内居民人数最低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每名党员每年50元标准,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社区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长。社区信息化建设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人员培训费,按照每年每个社区不低于5万元安排,由市、县(市、区)财政分别以30%和70%的比例承担,以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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