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伤残津贴 工亡抚恤标准
新标准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本报讯 (记者 李云萍)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局获悉,石家庄市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抚恤标准再提高,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至6月份增加部分将进行补发。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也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3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787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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