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追惩经常有追难惩
专家认为,目前我国的广告法仍然是框架性的,内容比较粗略,其中虚假宣传的追惩额度对商家而言“九牛一毛”。程士安说,正是这样轻的惩罚,使得很多企业明知故犯、铤而走险。
黄升民说,事实上国外对于广告的监管也大多采用事后追惩的方法,但欧美国家广告市场相对健康,其重要的制度保障是对违规者的惩罚规定非常严格,一旦犯错,企业可能会被罚到倾家荡产,并且记入“黑名单”,成为不诚信的上榜企业,“从目前情况看,我国的此类制度还亟待完善。”
同时,监管部门在审查时没有堵住漏洞也应负起一定的责任。程士安表示,到底是“进口”还是“国产”,以及提供的其他证明性材料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必须切实负起审查的责任,而不能等消费者受骗了再去追查。
吴冬表示,还应赋予消费者更大的权利,具体的做法包括鼓励集团诉讼,以及对此种情况实施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虚假宣传问题上,往往涉及单个个体的消费者,维权力量薄弱,很难与企业抗衡。”
不过专家同时也提醒到,对于食品行业质量好不如“吆喝声”高的现象,也需要消费者提高甄别能力,培养自己的广告素养,不能人云亦云、偏听偏信。
“广告不等于新闻,广告本来就是由商家管控的信息发布,商家自然会将某些优点着重进行强调,对弱点有意识地回避和掩盖。”黄升民提醒到,任何一个宣传都不会是完全客观和公正的,广告的创意和表达可能会涉及夸张和虚构,对其的甄别也不能完全依赖行政单位的监督和管理,而是需要需要教育消费者进行周密的思考,提高甄别能力。
同时,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都应起到监督的作用,海外有很多第三方机构都起到监督和揭示的作用,建立这样的制度也迫在眉睫。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长赵皎黎表示,尤其是在对于商家大肆宣传、反复强调的“重点”领域,消费者需要格外注意;对于商家推出的很多新型概念和名词,也要自我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