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付薇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公告》),明确将在乳制品、食用油企业试点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这一增值税改革新政策,并将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农产品加工行业逐步推开。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郭宏认为,此改革对普通消费者最直接的影响是,有助于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涨价冲动,进而使相关产品的终端售价涨势趋缓。这在目前我国CPI涨幅已经“破六”(河北省6月CPI涨幅已达7%)的情况下显得意义重大。
他表示,受这一改革影响更大的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一增值税改革的实质是这些企业购进原材料时的税负会降低。”因此,对这些企业、乃至农业整体而言是一个利好。
■农产品加工企业“减负”
根据《公告》的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将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3%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3%,纳税人销售的货物适用17%税率的,则扣除率为17%。“这将有效改变目前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增值税上被‘高征低扣’的情况。”郭宏说。
据了解,“进项税抵扣”是增值税的一大特点,企业应缴的增值税实际上是销项税减去进项税抵扣后的部分(销项税是指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税金,进项税则是购进货物时所发生的税金)。
原来的情况是,农产品加工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来说税负偏重——— 其他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率和销项税征收率均为13%,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销项税征收率为17%,但进项税抵扣率却只有13%,这造成了“高征低扣”。也就是说,农产品加工企业多承担了4%的税收负担。
按《公告》所要求的,这部分税收负担将减轻,“虽然4%不能全部去除,但大约能去除1到2个百分点。”郭宏说。
郭宏说,可以这样理解该政策:原来的情况是,农产品加工企业从千家万户的农户手中购买农产品作为原料时,并没有发票,抵扣政策的执行也不规范,而这次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抵扣政策,同时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通胀下,撬动增值税杠杆
郭宏说,应该说这个政策是一个利好,不论是对农产品加工企业,还是增值税改革领域,抑或是从稳定产品终端售价的角度来看。“首先,这对于农产品加工企业是一个利好,尤其是主要使用农产品做原料的生产企业,新政策减轻了他们的税收负担。”郭宏强调,这对粮食加工、油类加工这样的大行业是一个推动。“第二,这一改革符合增值税改革向更大范围扩大的趋势,将千家万户的农户纳入了这一范围。”
此外,他表示,这一政策对CPI有稳定作用。“增值税是间接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企业税负减轻,起码可以抑制企业的涨价冲动,对农产品价格稳定有意义。虽然不会立竿见影地降低产品售价,但是有利于抑制农产品价格的过快上涨。”
目前,国内经济面临较为严峻的通胀问题。今年以来,CPI涨幅屡创新高,6月CPI同比达到6.4%,创三年以来新高,稳定物价成为社会共识。在这个大背景下,《公告》的出台,以增值税为杠杆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涨价冲动,这对于稳定物价有一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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