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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增加企业负担将受罚
来源:燕赵都市报 更新时间:2011/7/26 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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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宗苗淼)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并首次明确提出违规增加企业负担的法律责任:轻则行政处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办法》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任何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都应在媒体上公告。行政机关办理许可、年审等事项时,除收取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用外,不得收取或代收其他任何费用;社会团体不得搭车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公用事业不得超幅度定价

    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

□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

    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活动。依法进行检查评比的,要提前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指标。

□15项增加企业负担行为被禁

《办法》明确了15项严禁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将行政职能变相转移到事业或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应该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物;要求企业承担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费、医疗费等费用;强迫企业提供办案经费;强迫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款;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技术考核、学术研究,强制企业加入学会、协会等;以办学、助学名义索要费用和财物;限定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

□企业有权拒绝、举报乱收费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企业有权拒绝缴纳;收费人员未出示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的或手续不全、未按要求填写的,企业都可拒绝缴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物价局举报电话为12358,监察部门举报电话为12346。

□违规增加企业负担将受罚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除退还外,还将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擅自对企业检查评比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也将受到行政处分。

    此外,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如企业对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的收费单位交费,又不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的,一经查出,也要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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