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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来源:燕赵晚报 更新时间:2011/7/23 11: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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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8月1日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举报电话:12358、12346

    本报讯(记者 秋凌  实习生  王钰琦)来自行政部门的收费到底合不合理?对企业的收费项目到底该不该?变相增加的企业负担谁来管?近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法增加企业负担。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不得巧立名目

  《办法》要求,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做出任何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社会团体不得搭车收取会费或其他费用。

  邮政、电信、民航、铁路、公路、供电、供水、供热、燃气、广播电视等公用事业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政府定价或者超出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制定价格。

  除安全生产检查、食品安全检查、重大环保案件调查和刑事案件,以及国家和省安排的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投诉案件以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活动。

  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指标。

  15项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被严禁

  《办法》明确了15项严禁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包括将行政职能变相转移到事业或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将应当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服务变为强制性指定服务,向企业收取费用;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应该退还给企业的税金、收费、罚款、政府性基金和补助金等;无偿使用企业的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电子设备等财物;要求企业承担差旅费、通讯费、会议费、餐饮费、医疗费等费用;强迫企业提供办案经费;强迫企业提供赞助、资助、捐款;强制企业参加培训、技术考核、学术研究,强制企业加入学会、协会等。

  违规增加企业负担将受到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物价局举报电话为12358,监察部门举报电话为12346。各级监管部门要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增加企业负担的,除退还外,还将对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包庇或者纵容违法增加企业负担行为的,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投诉、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也将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追究。

 

 



责任编辑:cpr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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