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城镇非从业居民满60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今后,城镇非从业居民,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岁将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今年7月1日,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10个缴费档次
多缴多得
按照《意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城镇重度残疾人的认定,按照《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全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参保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执行。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的县(市),由省、县(市)按1∶1的比例分担。非省财政直管县(市)改为省财政直管县(市)后,按省财政直管县(市)的政策执行。
我市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基础养老金
每人每月55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各试点县(市)、区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已满60周岁不缴费
也可领取养老金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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