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扶持并重规范“进场费”
在物价持续上涨的背景下,零售业收取“进场费”推高物价的行为饱受诟病,而“食利型”盈利模式也导致我国零售企业缺乏经营创新动力,千店一面。业内人士和专家建议,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出台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零售企业转变赢利模式,规范“进场费”等潜规则,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事实上,为规范零供关系,2006年商务部等部门陆续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但记者调查发现,由于各地对商业贿赂、合同费用等条款的认定不统一,两个《办法》在执法中存在差异,效果不太理想。
并且,按照《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处罚规定,对零售商分别只能处以最高3万元和20万元的罚款。因此,刘海飞建议,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大型零售商的哪些行为属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并提高处罚标准,为执法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上位法依据。
王晓晔认为,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急需修订,对家乐福、国美等这类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零售企业收取“进场费”等问题应加以界定和规范,使工商部门执法有依。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丽勇表示,《反垄断法》应该对具有支配地位的零售企业的剥削行为加以关注,加以适度的规制。
此外,业内人士也指出,在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政府应疏堵结合,为零售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应出台零售业融资支持政策,拓宽零售企业资金来源渠道,减轻零售商负担降低流通成本等。”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秘书长裴亮说。
责任编辑:cprp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