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宏指出,基本药物没有全国统一定价,而是国家核定并公布零售指导价格,在招标采购配送环节,各省(区、市)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国家鼓励各地在确保产品质量和配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的采购方式。
同时,郑宏强调:“基本药物要避免只招价格,以价格为主来招标基本药物从来不是政府的想法,完全打价格战也不是我们提倡的,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需要纠正。”
以往因为只招价格,导致企业间恶性竞争,一些中标药物因为价格太低没有利润空间而缺货断档,导致出现“中招就死”的现象,老百姓能用的药仍然只有价格高的药品。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个别品种出现断档仍有可能发生,但是要尽量完善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生产药物,以避免这一现象,最终杜绝这一现象。”郑宏说。
《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药品招标采购要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
另外,针对目前药品招标中的只招品种没有数量导致企业执行合同时产生困惑的现象,郑宏特别指出,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要加强合同执行管理力度,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既要有品种,也要保证数量,而且要严格回款时间。“如果让药企垫资,会增加企业负担并影响其正常生产和供货,企业贷款投入再生所增加的成本又会被加到药价中,以致形成恶性循环。”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李玲也强调,此前的教训表明,“招标不能唯价格论,一定要招数量。药品的生产数量在很大程度上会决定价格”。她说,考虑招标的因素,首先应是药品的质量,然后是数量,最后才是价格。
郑宏说,根据目前的有关文件,以医疗机构上年80%用量提出采购需求,但这一数量还需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总之,基本药物的招标采购政策既要兼顾生产企业利益,达到鼓励生产和创新的目的,更重要的是降低费用,最终使老百姓受益。”郑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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