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接近财政部的人士告诉记者,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考虑将租赁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行业里。
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余小梅则告诉本报,根据金融危机之后正在修订中的国际会计准则,未来租用一件设备和购买这件设备一样都要进入使用者的资产负债表中,因此,在税赋规则的制定上二者也应该拉平。
问题重重
实际上,早在2008年底国务院审议并原则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下称条例),国家税务部门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由于《条例》并未明确定义融资租赁行为是否属于销售,因此,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享受不到增值税抵扣的优惠。
为此,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全国设备租赁及二手设备专业委员会多次组织召开“增值税转型专题研讨会”。
以一家企业购买1000万元的生产设备为例,如果企业直接购买这批生产设备,就必须一次缴纳全部费用,但它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因此整体的购置成本相对较低。而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分三年购买,尽管企业可以分期付款,但它除了每年缴纳300多万元的租金和其他服务费用之外,还要缴纳17%的增值税。
另一个棘手的问题则在设备进口方面。2009年营业税条例修订之后,一个重要的变化在于,它把企业从境外租赁设备进入国内生产的行为全部纳入营业税征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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