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进平表示:“央企的收购通常通过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进行,国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也会带来风险。”比如在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对伊朗、伊拉克、苏丹等所谓敏感国家的业务信息进行披露。
另外,报告指出,海外投资行为与我国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审批衔接不当也可能带来风险,企业所得税法中多项与国际接轨的反避税措施,也对央企海外投资的传统做法提出挑战。
运营阶段人才匮乏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央企海外投资的风险已引起不少企业的高度重视,除了国资委的专题研究外,武钢等企业也进行了专题法律风险研究。
近年来,武钢先后进行了10多个境外投资项目的商务谈判,6个矿石资源投资项目成功签约并完成交割,五年后,武钢铁矿石供应将基本实现自给。
通过这些投资项目的实战经验,刘新权发现,海外投资在决策前、谈判中、运营阶段都会存在法律风险。不同国家、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风险源、化解手段都是不同的。要善于识别化解。在谈判中,有的企业领导强调要“求同存异”、“求大同存小异”,对于不熟悉的法律环境,能够预见的、潜在的风险事先没有谈好,容易留下隐患,或者没有原则的退让,最终稀里糊涂。
还有的企业在谈判中忽视对方的利益,剑拔驽张。最后即使谈成了,合作的人际关系也打破了。刘新权强调说:“既不能把对方当雷锋,也不能把对方当强盗。”
谈判中还有一些细节要注意,比如某些字词的定义要约定好,否则后期就很容易扯皮。
但是,与立项决策、谈判签约相比,他认为,投资成败的关键在于运营管理阶段。因为运营管理阶段往往投入力量较为薄弱,不仅监管有所放松,同时缺乏反映问题的渠道,使得风险累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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