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央企联手
“我们早就走出去了。”最近,记者与几家央企法律部负责人聊天时发现,“走出去”已经成了央企的常态,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尝试海外投资。在这些小到几千万元大到上百亿美元的投资中,有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投资打了水漂。
金融危机发生后,针对央企的跃跃欲试,2009年,国资委组织中石油、中煤能源和中钢集团专题研究了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防控。
中石油总法律顾问郭进平告诉记者:“后危机时代,为了尽快摆脱国内政治、经济困境,解决某些特殊矛盾,东道国可能修改法律或调整政策。”
一是修改财税法律制度。比如哈萨克斯坦、俄罗斯等都提高了石油出口税征税标准,委内瑞拉则征收原油暴利税,澳大利亚也开始酝酿征收矿产资源超级利润税。
二是为了降低失业率,有的国家修改签证、工作许可、劳工、海关等政策和法律,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合同执行人员入境,并要求尽可能使用本地人员。中石油在缅甸、印度、印尼、中亚等国家都遇到此类问题。还有的国家制订了更为严格的劳工保护立法,甚至要求使用东道国生产的设备、材料等。
三是更加注重HSE(健康、安全、环境保护),使外国投资者守法成本增加。如加拿大规定,政府有权要求就矿业项目举行公开听证,并有否决权。
“事实上,无论危机前还是危机后,有一些风险始终是存在的。”郭进平说。
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缺乏外资立法,投资活动无法可依。如伊拉克、乍得、尼日尔等国家;立法和司法的随意性大,投资环境缺乏稳定和持续性。如在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还有的国家政府更迭、政局不稳;或者不提供国际投资保护机制,外国公司难以借助国际条约或协定来保护自己的投资。比如玻利维亚等国家宣布退出国际仲裁机构ICSID,规定争议只能在其国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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