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就事论事地进行分析,专家建议的内容也缺乏合理性。一方面,“合同期间不得涨房租”、“不得强行中止合同”,这些内容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法律中已有明确规范,其基本精神是由合同主体双方协商决定,法律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见,在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诉诸法院进行裁断,完全可以保护承租方的合法权益,没有必要制定新的规范,消费法律制度资源。换句话说,就是这些方面的内容完全可以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督来保证实现。
至于“房租每次上涨不得超过3%”和规定房租上限,则更无依据可言,简直是天方夜谭。在国家作出这样的法律规定前,至少要先正确回答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为什么不规定房价的上限而规定房租上限?市民买不起房就该存量房房主作出牺牲,而开发商就不必作出牺牲?政府调控不好房价,管不好通胀的情况下,凭什么其他商品都可以涨价而房租不能涨呢?我们不能否认,当房租价位及其上涨幅度无法弥补房主的银行利息和通胀指数时,出租方要么规避法律,催生大量短期租赁合同,要么退出租赁市场,加剧房屋租赁市场供求矛盾,最终结果都会让法律规定变成一纸空文,受损的最终都是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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