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江苏省分管副省长已经召开了关于农药所问题的多部门办公会议,明确要求吴中实业“先安置、后搬家,不许强拆”。但是吴中实业在8月29日凌晨0时至5时40分,组织150多人,十几辆大货车,强行砸开围墙,将办公楼内评估价近2000万元的珍贵文献资料10万册一掠而空,又将大门砸开拖走。
9月5日,吴中实业又试图强行拆迁。农药所职工向政府反映后,建邺区政法委主要负责人专门实地了解情况,并安排多名保安日夜值班制止强拆;同时由政府出资重新安装了农药所的大门。截至9月28日,吴中实业与农药所原职工仍处于僵持状态。
四点反思
受访的国资改制专家分析认为,江苏农药所改制中有四点需要引以为鉴:
其一,外部法人介入改制,应该到产权市场进行公开透明交易。据职工反映,吴中实业集团介入改制是当时主管部门的“拉郎配”。在改制的酝酿过程中,江苏省有多家大型农药、化工集团与农药所取得了联系,包括上市公司扬州农药厂等单位。农药所的职工也倾向于与业务相关联的农药、化工企业进行联合。但是当时的主管部门采取的做法,让农药所不得不接受吴中实业参与改制,并控股农药所。
其二,改制方案制订草率,各方职责不明晰。农药所的职工反映,在改制协议中,关于吴中实业集团应该对企业的发展和职工的利益承担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改制后的控股方能够逃脱本应承担的改制责任,而不受到法规的追究。
事实上,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的改制案中,有不少企业就是钻改制方案的空子,以极低的成本获得各种改制优惠政策带来的巨大利益,攫取改制单位资源,把应该支付的成本最后转嫁给社会来承担。
其三,政府为了激励事业单位的改制积极性,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应该从改制程序上严防优惠政策被人利用。专家指出,优惠政策本身并没有错,一些改制单位存在历史欠账,政府给予改制一定的优惠政策,不仅能激励改制单位的积极性,还能让改制后产生的新公司轻装上阵,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从农药所改制案中,政策制订者应当吸取的教训是,在制订优惠政策的同时,要考虑到让优惠政策带来的巨大利益惠及所有改制人群。”
其四,改制要激发职工积极性。江苏省同批改制的另外25家科研事业单位,都是本单位自我改制,采用管理层控股、员工持股等方式,大多数在改制后都获得更好发展。比如江苏省建筑设计院、交通科学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在改制之后资产规模增加了好几倍,在全国的同类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江苏农药所在改制后职工失去了积极性,这位专家认为,“应该引起改制主管部门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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