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在许多发达国家,根本没有“灰色收入”这一概念。那么外国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又如何应对呢?
发达国家如何治理“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的最大特征就是介于“黑与白”、“善与恶”之间,收入界限的模糊造成国民经济管理调节的困难,而法律规范的缺失造成“灰色收入”失去约束。此外,“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也常常彼此渗透和互相转换。表面看来,法律在其间失去了作用。
其实,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和完善,以明晰的产权为基础的各种市场法规几乎可以覆盖所有市场交易行为。在当代西方国家中个人所取得的收入,要么合法,要么非法,所谓“灰色收入”的生存空间很小。
国外一般不提灰色收入这一说法,这是具有我们中国特色的。因为国外什么都要纳税,而高税收就能保证高福利。老百姓也非常理解高税收——— 高福利就是从高税收中来的,所以纳税意识很强。比如在加拿大、意大利和西班牙,所有居民的收入都在税务部门有登记,如果瞒报被查出要判刑的。
因此,通过制定超前、统一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和法规并以此来强化对“灰色收入”的约束,是治理“灰色收入”的制度保证。而我国在这一方面做得还不是很到位,灰色收入相对较严重。
美国:
规范管理防范“灰色收入”
一位美国朋友谈到灰色收入时说,美国人在获得工资外的任何一笔收入时,都要填写一式两份的纳税申报单,分别由报酬提供方和本人提交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一旦发现个人隐瞒了收入,后果很严重。所以,灰色收入很难在美国等收入管理规范的国家存在。这样看来,解决灰色收入的关键,在规范。规范的关键,在照章纳税。纳了税的合法收入,应该不再是灰色的。
我国医药行业灰色收入比较严重,但在美国等管理体系规范的国家就很少见到。美国的医生没有所谓灰色收入,也不懂得其中的含义。医生职业监督很严格,搞不好没有了执照,就丢了饭碗。
美国的公务员也是比较热门的岗位,但远远还称不上金饭碗,因为公务员要按资排辈,没有绩效奖金,工资还有上限,更别提什么灰色收入。
在美国,议员的副业收入是绝对禁止的,因为人们认为“这会导致利益集团间的冲突和腐蚀公众对议员的信任”。
美国其他的一些作法,也有可借鉴之处。美国的法律是限制携带巨额现金的。私人或企业之间数额较大的金钱往来,都通过开支票或信用卡,也就是说,这些在银行里都是可以核查的。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个人收入来源不透明的问题。此外,美国有一个所得税申报制度。任何人收到的数额较大的礼金,应被视为收入的一部分,必须申报,并照章缴纳所得税。这些法规,可以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遏制变相的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
德国:
“灰色收入”的大讨论
德国几乎各党派都有显赫的人物由于在经济问题上缺乏自律而栽了跟头。2005年,德国朝野掀起了有关德国议员是否可接受“灰色收入”的大讨论。
2004年基民盟秘书长劳伦茨·迈尔被迫递交辞呈,2005年又曝出大众汽车无偿支薪给议员。议员和政治家违规“创收”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公众舆论对一些议员的“灰色收入”问题极为不满。对于“黑薪”事件,社会各界和多数党派纷纷要求清理门户,惩处“黑薪”政治家。如果这些事发生在现在的德国,那么,他们的行为既过不了法律关,也过不了道德观。
早在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就做出原则性判决:议员收取不劳而获的报酬是非法的。2005年,德国议会通过议员法,要求议员公开额外收入。但由于不少议员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使得该法律一直没有实施。2007年宪法法院的裁决才使得该法真正生效。
另外,德国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新加坡:
公务员不得有灰色收入
尽管新加坡政府高官的高工资低于私企高管工资,但仍经常遭到世界舆论的批评,认为官员工资与普通百姓的差距过大不是民主、和谐社会的象征。新加坡内阁资政李光耀面对众多媒体的批评辩护说:“新加坡公务人员的工资是全亚洲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甚至比亚洲人均收入最低的缅甸的公务员收入还要低。”李光耀的意思是说,新加坡官员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或政府的特殊福利,他们的房子、车子、保姆都要自己掏腰包,政府是不管的。
新加坡《反贪污法》就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公务员纪律条例》规定,公务员不能接受公众人士的礼物和款待,因公务接受的礼品必须如实报告,价值超过50新元必须交公,否则就以贪污受贿罪论处,面临5-7年的牢狱之灾,还要将入职以来每月薪金的40%比例积累下来的全部公积金和养老金上缴国库。
政府每年发给每个公务员一个日记本,公务员必须每天记录公私活动情况,由监督部门审查,若有隐瞒作假,即予处罚。有位狱警一向奉公守法,但有一次接受一名罪犯15新元为其买的一包香烟,就被指控犯有贪污罪,被判处1年监禁并罚款15新元,开除公职。新加坡法律规定,对任何开除公职的公务员永不再用。
韩国:
减税治理“地下经济”
韩国地下经济猖獗,严重影响了韩国经济的发展,降低税率是治理这一问题的首要举措。
地下经济是指那些难以由正常渠道调查得知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蓄意漏税,从事法律禁止的交易和物物交换式的交易,以及行贿受贿。韩国地下经济的猖獗对韩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了许多负面影响,包括政府被迫增加税收和开支,社会劳动失业率上升等。
大韩商工会议所称:“要缩小地下经济的规模,首要应当降低税率。”一些经济学家也指出,较高的税率减少了守法纳税人的收入,因此对生产者有负面影响,会使他们转向地下经营,最终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政府应该把税率降低到一个适当水平,以抑制纳税人进行地下经济活动。
英国:
副业收入要及时公布
在英国,议员从事副业被许可,甚至还获得尊敬,但他们必须将所有的收入、得到的捐款、企业参股、董事职务、院外工作及房产进行公布。
议员在议院讨论与本人利益有牵连的议题时,还须举手申明:“这一议题涉及我的个人利益。”
日本:
不法得利也要课税
对“灰色收入”这类非法所得,不论其来源和获取的手段如何,都要对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日本,“不但合法的得利而且那些不法的得利也应当被解释为课税的对象。另外,不法得利不但是得利者在司法上有效持有的,而且即使在司法上无效,只要该得利属于得利者的管理支配之下的得利,也应解释为课税的对象”。
(半月谈)
责任编辑:cprp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