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读美国最低工资制度:美最低工资为何增长缓慢
借鉴国外经验不能有失全面,因为透过比较中美最低工资标准发现,美国的最低工资增长并不快、实际最低工资变化也不大且实际最低工资绝对值(不是增长率)曾出现过较大幅度波动。因此,我们要辩证看待当前中国亟待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在今年7月1日这一天,有18个省市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多在20%以上。另据报道,今年内上调最低工资的省区市可能达到27个。如何看待最低工资标准?有人就把美国的经验拿出来进行比较。从2009年开始,美国将联邦最低工资标准从每小时5.15美元提高到7.25美元,增幅高达40%。还有,美国的最低工资在过去71年间增加了将近30倍。但遗憾的是,上述对美国经验的选择与解读有失全面。
第一,美国的名义最低工资增长并不快。美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39年生效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最低小时工资从30美分起步,2009年最低小时工资为7.25美元,最低名义工资是71年前的24.2倍。依此计算,年平均增长率不到4.6%。这个名义增长速度恐怕很难说很快。
第二,扣除价格因素之后,美国的实际最低工资在71年间变化并不大。在过去71年间,美国经历了几次比较严重的通胀,导致美元购买力大幅缩水。例如,1939年时30美分的购买力大约相当于现在的4.7美元(2010年现值,下同),2009年的7.25美元相当于现在的7.36美元。因此,与最低工资相当的实际购买力在71年间才增长了57%,离“倍增”都还有相当距离。
第三,美国的实际最低工资绝对值(不是增长率)出现过较大幅度波动。在1970年至1981年间,美国的通胀曾有4年达到两位数,同期名义最低工资跟随通胀上调10次,实际最低小时工资一直维持在8美元以上。在1981年到1990年的9年间,名义最低工资一次也没有调整,实际最低小时工资却降低到了6.33美元。直到2008年,美国实际最低小时工资都没有回到7美元以上。
由于名义最低工资在71年间增长缓慢、实际最低工资在70年代以后还持续地降低了20%左右,以至于当今美国的最低工资标准已接近贫困线。这是因为,按照美国标准,一年有260个工作日、每日工作8小时。一个接受最低小时工资的雇员能够获得15080美元年收入。美国人认为,这比美国政府为一人家庭制定的贫困线10830美元高不了多少,大约只相当于四人家庭贫困线22050美元的一半。如此低水平的最低小时工资对美国劳动力市场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
从劳动力配置效率角度分析,最低工资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因为,劳动力市场的两个特性(经常签订长期合同、谈判双方地位不对等)决定了工资比其他价格更具粘性,工资的粘性特征限制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例如,在工资本来需要上涨但被粘性制约的时候,提高最低工资可以抵消粘性、加快工资上涨。但是,这种作用很容易过头,让雇主面对劳动力市场望而却步、雇员失去工作。
鉴于此,我们应当辩证看待、分析中国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
首先,按当前汇率计算,美国最低小时工资7.25美元相当于49元人民币。国内没有最低工资的全国标准,但个别城市的最低小时工资已经超过10元。因此,美中最低工资相差不到5倍,但两国之间平均工资差异却大于这个倍数。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10年4月公布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数据计算,美中之比是12:6。
其次,中国的最低工资比贫困线要高出很多。与全国1196元年收入的贫困线相比,目前许多省市确定的最低工资高出了许多倍。因此,有不少人原本可以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从而让自己脱贫,但最低工资制度却可能剥夺他们的机会。
在这方面,美国的一些特殊经验值得中国借鉴。除了降低实际的最低工资标准外,有两种情形可以进一步降低最低工资制度在美国经济中的副作用。
其一是法律免除某些行业和公司遵守最低工资法的义务。最常见的情形是年营业额低于50万美元的公司可以免受最低工资法约束,这样的公司数量很多。此外,能得到小费的雇员如服务生不受最低工资法保护。
其二,在美国名义最低工资也是可以降低的。例如,1967年美国的名义最低小时工资1美元比1965年时的1.25美元降低了20%。由于最低工资也可以降低,美国的劳动力市场更富有弹性,美国经济应对冲击的能力也更强。(吴庆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研究员、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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