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台两个文件规范此项工作
本报讯(记者 王 静)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简称《规定》)和《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从今日(9月1日)起,单位不给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被罚款1万元至5万元。
单位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将被查
《规定》中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该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按照《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30日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的;未经批准擅自降低比例、基数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冒领住房公积金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等违法案件将被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处。
《规定》要求,一切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检举、控告和如实作证的权利、义务。对于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服从处罚的,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给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要罚款
按照《管理办法》,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视具体情形,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出具虚假证明等情形,视具体情形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由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的;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的;拒绝配合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且态度恶劣者;逃避年检或提供虚假资料;多次催告,明确表示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两个文件是石市首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行政执法做出的规定。这两个规定有效期自今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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