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措施力推工业聚集区发展 本报讯(记者 翟开矿 实习生 王崔生)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快工业聚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城镇发展和产业聚集需要,每个设区市城区周边可重点规划3-4个工业聚集区;具备条件的,经省政府批准,可谋划建设城市新区。每个县可在县城周边规划设立1个聚集区。
优先配置土地资源
《意见》明确,省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项目建设,设区中心城市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亩,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亩,集中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省级聚集区内的项目,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
给予财税政策支持
以省政府批准规划前一年省级聚集区企业上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省级留成部分为基数,对省级聚集区实行“核定基数、超收全返、一定五年”的办法。省“三税”留成比核定基数超收部分,五年内全额返还聚集区,重点用于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对入区项目,除国家规定的收费外,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费用,政策实施期限暂定到2013年。
省级各类发展性专项资金,优先支持省级聚集区内项目建设。在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区中心城市周边的省级聚集区每年可安排2000万元,县域省级聚集区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区内重点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省级聚集区所在地设区市政府也要按不低于省级的额度相应配套。
支持大用户直购电
省级聚集区内实行同网同价。聚集区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工业企业生产用电,支持其实行大用户直购电试点,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实施差别政策引导
自2010年起,“退城进郊、退乡进城”企业和其他新建项目选址不在聚集区内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核准、备案),不提供土地、资金、电力等要素供应,引导分散设立企业向聚集区集中。
支持沿海地区发展
秦皇岛、唐山、沧州三市区域内的省级聚集区除享受以上政策支持外,设区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设区市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县(市)管理的聚集区给予聚集区管委会县级项目审批管理权限;发展较好的优先批准为省级改革试验区,允许先行先试;在生产力布局、土地、资金等要素安排上给予适度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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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聚集区:以若干工业行业为主体,行业之间关联配套,上下游之间有机链接,产业结构合理,吸纳就业充分,聚集效应明显,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的经济功能区;是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的承接平台,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重要抓手,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有效载体。主要特征是:空间集聚,布局集中;产业关联,协同发展;土地集约,资源节约;产城融合,设施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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