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必须顾及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
经济参考报:城市公用产品既然姓“公”,其价格改革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价格涉及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利益,改革必须坚持“改革成果人民共享”原则。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绩。全国财政收入已经连续10年保持在20%以上的增长速度,去年的财政收入超过了6万亿元。这为建立公共财政,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打下了坚实基础。
建立公共卫生、发展义务教育、提供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投入在逐年提高,充分体现了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重要原则。提供城市公用产品和城市公共服务是贯彻人民共享改革成果的一个重要方面。城市公用产品是社会产品中的公共产品,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一个城市,几十万、几百万人口,如果一天的垃圾不清运不处理;如果一天的污水不收集不净化,如果一天的公交系统全部停运,这个城市就会臭气熏天,公共空间不堪入目,公共利益无从保障。
温家宝总理讲,要加快社会事业的建设,改变社会事业腿短状况。城市公用事业是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和基本的公共服务。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贯彻改革成果人民共享原则,就要求公共财政必须承担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中的相当部分(至少公益部分),履行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这是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城市公用事业中的基本措施和具体体现。
经济参考报:“改革成果人民共享”,那么在价格改革过程中如何保障公众的利益,让公众真正能享受到改革带来的成果?
徐宗威:城市公用产品价格必须顾及社会公众的承受能力。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是变化的发展的。但是社会公众用于购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支付能力应当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据国际经验,城市自来水支出应当控制在社会公众消费支出的2-4%这个水平。目前,我国自来水价格已经逼近上限,其它城市公用产品价格也面临上涨压力。
在公共财政不能满足或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共产品的基本需求时,可以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公用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服务,这是可以理解、可以接受的,也是国际通行的作法。今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表明政府发展城市公用事业的坚定决心,和支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一贯政策。
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对市场利益的追逐是不言而喻的。在资源价格市场化后,资源及资源相关产品价格的上涨已经没有悬念。这将增加社会公众购买城市公用产品的实际付担。一旦超过社会公众支付能力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中国的恩格尔系数还在40%左右(城市37%农村41%)社会公众的个人支出中用于食品的支出仍然占了比较大的比重,用于购买其它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仍然是有限的。在资源价格可能出现的一路走高的情况下,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调节、支撑和平衡作用,使城市公用产品的价格能够控制在社会公众可以承受的合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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