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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价格波动特别规定“特”在四个方面
来源:发改委网站 更新时间:2010/7/14 15:3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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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
  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违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对《特别规定》的立法背景、主要特点和相关内容作了解释说明。

  一、为什么要制定《特别规定》?

  答:按照国务院部署,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地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大了对农产品价格秩序的整治力度,查处和曝光了一批典型案件。我们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近年来价格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实现了有法可依,但现有的价格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还不能完全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主要有:

  一是处罚力度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经营者。发生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的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行为,危害性远甚于一般时期的违法行为。而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在处罚方面未区分特殊时期和一般时期,不能很好的体现过罚相当原则,也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者。

  二是执法程序不适应价格异常波动时期监管工作的需要。在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为了及时制止和有效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必要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依法简化执法程序,强化检查手段,这就需要作出一些特别的规定。

  三是处罚对象局限于经营者,不利于强化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经营者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能从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违法行为,但根据现行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处罚对象仅限于经营者,这个问题要通过制定《特别规定》加以解决。

  此外,对哄抬价格等行为的界定也需要进一步作出细化,因此,结合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监管工作的特殊性,制定一部《特别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物价牵动百姓心。 资料图片(图片)

  二、《特别规定》“特”在何处?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相对,是指在特殊时期,针对特定行为,适用特别的程序和罚则的法律规定。具体而言,《特别规定》与一般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相比,具有以下特殊性:一是仅在特殊条件下适用。一般价格法律法规适用于常态下的监管工作,而《特别规定》则适用于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二是只针对特定违法行为。现有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如《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各种违法行为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而《特别规定》只针对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几类违法行为。三是处罚力度不同。相比现行的价格监管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执法程序特殊。为及时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规定》更加强调执法程序的及时有效性,因此简化了部分执法程序,并增加了必要的执法措施。

  三、如何理解《特别规定》启动程序?

  为防止滥用法规规定,损害有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启动程序,即只有当重要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对人民群众生活和企业生产造成重大影响时,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才能适用《特别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从这个意义上讲,《特别规定》在一般时期处于准备状态,只有在满足法定条件,并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才能启动《特别规定》,依法开展执法。

  需要指出的是,《特别规定》第二条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一般是指那些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商品和服务,其具体判断权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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