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宗苗淼)日前,石家庄市物价局下发《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说明新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即最高按照成交额的1%收取,企业可下浮收费价格。
在未来五年内(截止到2015年6月21日),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按成交额的1%收取,此标准为最高限价,企业可以下浮。石家庄市物价局规定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内容,包括需提供相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审核档案、审核交易车辆的合法性、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为买卖双方提供一站式服务。对车主要求对车辆提供保管和寄售服务的,旧机动车保管费和寄售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与此同时,物价部门将对未成交的车辆收取车位费,按天计收。其中,5吨以下货车(含5吨)、10座以下客车(含10座)及小轿车每辆每天5元;5吨以上货车、10座以上客车每辆每天10元;摩托车、农用三轮车每辆每天2元;交易车辆在交易市场内连续停放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车位费按以上标准减半收取,对已成交的车辆不再收取成交当日的车位费。
据悉,此为规范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管理权限的通知》精神,参照外地城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水平,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经市物价局审价委员会审议通过,石家庄市物价局规定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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