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民政厅获悉,该厅日前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此举标志着我省在全国首先建立起低保标准同步增长机制,将使我省城乡低保标准保持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成为一种常态。
连续3个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将发布预警信息
从今年第二季度起,由省民政厅按季度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全国城乡低保标准的相关数据。若全省城乡低保标准连续3个月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涨幅超过3%,则向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民政部门发布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由各地按规定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
分三类地区建立低保标准调整预案
《意见》要求,各市、县(市)民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案,制定城乡低保标准的调整办法。低保标准测算公式,参照全省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分类情况,将各市、县(市)分为三类地区,即较好地区、一般地区、困难地区。较好地区标准: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10%以上;一般地区标准:较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上浮5%以上;困难地区标准:不低于全国城乡低保平均标准95%。
调标时限为预警信息发布30个工作日内
《意见》规定,在接到省民政厅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若本地城乡低保标准低于规定标准,则启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预案,对城乡低保标准做出相应调整。各地调标时限,应在预警信息发布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低保标准调整完毕后,由设区市民政部门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该《意见》还规定,要按照除中央补助资金外,省与市、县财政5:5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城乡低保资金预算,同时要将此项工作列入各级相关部门的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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