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和价格要求
(一)开展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为主,县级城市是否采购出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开展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城市,以省级(含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为主,其他地、县级城市是否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如该地区已经实行了会议费管理制度改革,采购的会议定点饭店,仅供本地区使用,不接待其他地区或中央部门的会议,不登录“查询网”。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价格可以在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原则上省级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采购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采购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采购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政府采购价格,以中央级三类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五、关于旅游城市淡旺季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
(一)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以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采购价格,旺季的采购价格可以在淡季采购价格基础上提高50%;也可以分别确定淡旺季两批定点饭店,淡季时可以增加一些四星级、五星级定点饭店。
确定会议定点饭店采购价格时,应综合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不再另外确定淡旺季价格。
(二)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实行定点饭店淡旺季两个价格。
(三)对于国庆节、春节长假或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以及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饭店客房临时性价格上涨,不另外确定采购价格。
六、在签订协议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七、各地在接到财政部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及时在“查询网”上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八、根据财行[2006]312号文件规定,对于当前具有接待服务良好信誉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愿意继续参加新一轮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的,可以续签协议书。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九、为推动各地方开展出差和会议管理制度改革,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对于各地经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为本地党政机关提供服务的定点饭店,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全国性的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
十、本次政府采购的定点饭店和地方自己组织采购并转为接待全国党政机关的定点饭店,对中央、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党政机关应当统一接待标准,统一协议价格。
十一、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配合,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检查。
十二、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11-2012年度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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