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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志斌:重整程序核心是利益平衡
来源:上海证券报 更新时间:2010/6/1 16: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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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市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记者专访了国内破产重整领域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破产重组部合伙人郑志斌先生,以期寻找问题的本源。

  记者:根据以上案例,尽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及中小流通股东让渡了大量股份,但重整依旧未能成功,中小股东也因此感到自身利益受到了损害,您对此有何看法?应如何平衡债权人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

  郑志斌:这里,我们首先要探讨一个问题,当上市公司处于困境进入重整程序后,债权人的债权大幅度削减,此时,股东的权益应该如何处理?根据破产法的一般原理,当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时,有关利益价值的分配一般应遵循绝对优先原则。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是优先于股东利益的。特别是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情形下,债权人债权进行了减让,股东权益也应该进行调整。当然,考虑到上市公司特殊性,绝对优先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有时,即使债权人债权没有全额获得清偿,股东仍然保留一定的权益,国外也有很多类似的案例。不过,有一点应该是肯定的,为了救助处于困境的上市公司,债权人和股东必须共同做出努力,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那种认为只让债权人让利、股东权益不应该受损的观念是错误的。从未来趋势来看,当上市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股东利益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调整或不确定性,甚至为零。这一点,希望广大中小投资者引起足够重视,谨慎投资困境上市公司。

  债权人和股东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其利益如何平衡呢?我们现在国内的案例一般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果资不抵债严重,债权人受偿过低,或者基本费用都保证不了,股东让渡的权益就会多一些,反之就少,甚至保留全部权益;二是重组方进入门槛情况。如果重组方单靠定向增发无法有效进入上市公司,需要额外持有一部分股权,那么,就要调整部分股东权益,确保重组方顺利进入。目前上市公司重整中,无论债权清偿率的选择还是股东权益调整比例,一定程度上还是缺少数据的有效支撑,缺乏系统的论证,这一点今后应该予以完善。

  记者:作为重整计划的一部分,上市公司股东让渡股份数一般是根据什么因素来测算的?如何才能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郑志斌:上市公司股东让渡股份数一般考虑几个因素:一是公司资产状况。有的公司资产质量很差,严重资不抵债,有的连基本的重整费用也保证不了,这种情形下,就要考虑让渡多一些股份出来,解决相关问题;二是公司总的股本。有的公司总股本太大,如果全靠定向增发,将来盘子过大,影响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所以调整部分存量股权给重组方,有效解决其控制权和成本问题;三是考虑到主要股东的经营责任问题。很多案例对大股东股权进行了大比例甚至全部剥夺,如夏新电子剥夺大股东100%股权。

  股东让渡的股份用途有两个:一是清偿债权人债权,解决重整程序中的费用和共益债务问题;二是提供给重组方,有利于其进入上市公司。这里便产生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问题。有的案例中,股东高比例让渡了股权,债权人得到甚少,主要给了重组方。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重整中利益分配应该向重组方进行倾斜,以利于其进入上市公司。公司陷入困境,靠自身力量无法自救,需要外力支持,在这种背景下,为重组方提供一些有利条件本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便利不能是无原则的,不能以牺牲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为代价。重整程序核心是利益平衡,各方应该坚守这一基石和理念。实务中,有的将调整出来的股份有条件受让给重组方,至于重组方是谁,什么条件受让,对价是否合理、公平,都没有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有关方的利益。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

  记者:我们注意到,中小股东尽管让渡大量股份,但在重整过程中的参与度也很少,这是否合理呢?

  郑志斌: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度不够,主要原因有:一是重整程序没有设立股东委员会。我们国家现行破产法的立法理念主要还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说是清算理念,破产法对重整理念缺乏有效的设计。重整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依法设立,如果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才设立出资人组。这就使得股东缺少了一个参与重整程序、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平台;二是表决方式有限。目前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涉及股东权益调整的表决,全部采用现场表决方式,没有开通网络表决,这就大大限制了中小股东参与重整的机会。同时,重整程序中,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记者:上市公司重整过程中过低的增发价格往往引起中小股东的不满,也因此出现过资产注入方案被否的情况(*ST九发、S*ST北亚),那么,是否有合理的方案来平衡重组方与中小股东的利益?

  郑志斌:重组方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是重组中的一个核心问题,重整程序也如此。目前有几个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比较突出地反映了这个问题。重整是一个特殊程序,重整的对象是困境企业。困境企业如同病人,其衣食住行应该有特殊的照顾。正因如此,证监会对于重整的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价格定价给予了特殊政策,允许进行协商。这是非常有利于重整公司摆脱困境的。但遗憾的是,有的公司存在滥用这一政策之嫌,低价增发,损害中小股东权益。解决这一问题,应该从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信息披露,充分揭示资产评估定价的依据;二是设立听证程序,保证相关利益方广泛参与的权利;三是完善制度建设,协调重整与重组的有机结合。

  记者: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现象已越发趋于频繁,由于涉及公司均为绩差类的ST公司,因此有人认为,一些本应暂停上市或退市的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得以保壳,造成“绩差股不死”现象的产生,那么,破产重整是否能与退市制度有机结合,促进资本市场优胜劣汰呢?

  郑志斌:的确,现在涉及重整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ST公司。救助企业的目的是提高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配置。救助不能是无成本和不惜代价的。对于那些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施以援手,使企业重生,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那些毫无重整价值且救助成本高的企业,必须促使其消亡,走向合理的归宿。重整绝不是绩差公司不死的护身符,重整应该是资本市场优胜劣汰的助推器。目前上市公司重整存在二个误区,急需校正。一是只有病入膏肓的绩差公司才能适用重整。这一点,我们应该好好学习美国企业重整的实践,抓住最佳的救助时机。二是上市公司不死定律。这一点非常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转,影响了重整制度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各方的关注。



责任编辑:cpr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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