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国家周刊,相对于国营和集体经济,私营经济就像是封建社会传统大家庭的“庶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政治意识的阴影里。至于一张“准生证”的取得,则经历漫长的时间
私营经济这个词汇,在1956年以前的共和国话语体系里,曾经出现过两次:一次是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的规定:“凡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私营经济事业,人民政府应鼓励其经营的积极性,并扶助其发展。”另一次是出现在1954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里,一方面仍旧规定了私营经济的存在,另一方面为了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总任务,又规定了对其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等政策,并且指出了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之的发展方向。1956年以后的三十几年,私营经济从人们的概念和话语中完全消失了。
“文革”结束后,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长期被压抑的生产力突然获得了松绑的机遇,私营经济又悄然崛起。相对于国营和集体经济来说,私营经济(准确的表述:那时应该是个体经济)就像是封建社会传统大家庭的“庶出”:从诞生之日起,就被笼罩在政治意识的阴影里,自然要引起一番争论。至于一张“准生证”的取得,则经历漫长的时间。
“盲流”与个体户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农村土地大包干破茧而出,劳动生产率成倍提高,农村出现了剩余劳动力。劳动力剩余,要自发寻找出路。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两个农业文件,宣布解禁农村工商业,家庭副业和农村集贸市场得到认可。中央顺乎民意的政策,给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了三条出路:一条是进入正在迅速发展的社队集体所有制工业;一条是给承包大户当雇佣劳动力;一条是进城“拾遗补缺”,到城里贩运、出售来自农村的农副产品以及开设饮食服务摊点。
给承包大户当雇工,催生了农村的个体经济;进城“拾遗补缺”,则催生了城镇的个体经济。但是,这些为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用他们辛勤的服务满足城镇居民的生活,却在传统的意识形态下,只获得了一个“盲流”的身份。
在城镇里看到“盲流”身影的同时,城镇里也呼啦啦地出现了一批不被称为“盲流”的闲人:800万回城知青和城镇失业大军。政府的安置毕竟是有限的,为了让他们能自谋生路,政府为他们打开了个体经营的大门。从此,中国又出现了“个体户”这个名词。
“个体户”是在解决个人温饱问题而情急之下产生的。当年,以国人固有的“兴无灭资”的传统意识来看,“个体户”虽然缓解了社会矛盾,但在中央看来,在承认个体经济长期存在的必要性同时,仍然必须明确限制其活动范围和规模。1980年全国劳动就业会议的通知指出,“宪法明确规定,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1981年7月1日,国务院在《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中又进一步规定,“个体经营户必要时可以请一、二个帮手,技术性强的或有特殊技艺的可以请两三个,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既承认“个体户”有雇工的必要,但又想防止扩张,用一个只允许“轻微剥削”的“紧箍咒”,把“个体户”限制在小规模、边缘性、个体范围的经济活动中。
不过,形势比人强。随着个体经济的扩大,“最多不能超过五个学徒”的规矩立即被打破,“雇工”这个在中国绝迹多年的、在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色彩词汇的出现,触动了当年意识形态最敏感的神经:在社会主义国家,是否应该有以往被视为带有剥削意味的“雇工”的存在。
讨论中,有人联想到马克思在《资本论》做出过的那个著名论断,“雇工到了八个就不是普通的个体经济,而是资本主义经济,是剥削。”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余价值率和剩余价值量》中明确地划分的“小业主”与“资本家”的界线。“七下八上”就成为社会主义正统的政治经济学话语体系。
1983年1月,中央对超出政策规定雇请较多帮工提出“三不”原则:“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
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明确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两年到了,邓小平还是说:“再看看。”
“看”了几年之后,中央1987年“中央5号”文件中,去掉对雇工数量的限制,私营企业的雇工人数才被彻底放开。“三不”原则改成了十六字方针:“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第一张“准生证”诞生
在关于“雇工”吵吵嚷嚷的争论中,个体经济仍然以不可遏止的速度增加。以任仲夷为首的广东省委,一直在为其获得合法地位而努力。
1982年,华南师大的研究生郑炎潮认为,需要一个新概念来定义和规范超过雇工8人的个体经济,他在毕业论文中用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这个概念。可导师告诉他,关于私营经济那一章必须放弃,不放弃,他的答辩肯定不能过关。踌躇中,郑炎潮将这一章单独寄给广东省委第一书记任仲夷。
任仲夷约见了郑炎潮。任仲夷说:现在对个体经济,只能扶持不能压制,但要扶持个体经济,首先就要给个体经济正名。你的论文非常好,为我们的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我支持你。而且我们还要围绕着你的这些观点,制定一个政策,给它取个正式的名字,就叫做“私营经济”怎么样?让它发展,让它壮大。
在任仲夷和郑炎潮“坐而论道”的时候,大连的个体户姜维则以自己的行动来争取这样一个合法的身份,尽管他不知道以后会用“私营经济”的这个名称。
1984年,大连个体户姜维开办的“照照看”摄影摊亭扩大成“姜维影书社”,生意兴隆。香港一位商人愿以成本价19.8万元转给姜维一台先进的彩色洗印设备,使姜维摆脱对国营照相馆的依附。可是,《中外合资法》规定,个人不得与外商合资,因为个体户没有法人资格。有人指点说,在大连找不到政策,到北京去找找看吧。姜维到北京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任重、全国政协副主席肖华分别听取了他的汇报。胡耀邦之子胡德平骑着自行车来看他,并将他的报告带走。
1984年11月9日,姜维得到国务院的特例批准,中国光彩实业有限公司就此成立,销声匿迹27年的私营企业重又获得国家承认。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诞生。
戴“红帽子”寻求保护
按照1982年《宪法》第6条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的规定,雇工所产生的部分收入是非劳动所得,非劳动所得即是“剥削剩余价值”。
虽然姜维获得了第一张私营经济的“准生证”,但私营经济的发展在法律上仍然处于没有保障的状态。为此,私营业主采取两种做法来避免惩罚。其一,见好就收。其二,为自己找一顶“红帽子”,将自己的私营企业挂靠在其他所有制单位,或者冒领其他所有制单位执照。有人把这种奇特现状喻为“藏龙卧虎”,即“藏”在合作组织、乡镇企业里,“卧”在个体工商户中。
对此,有的学者曾做过一个统计:在1988年宪法修正案通过前夕,如果仅按营业执照算,以私营企业名义登记的全国不过只有6家,即温州4家,沈阳2家;如果按各地工商局的统计,雇工8人以上的私营企业全国有11.5万户,雇工人数为184.7万人。即使这样,也与实际数字相去甚远。有关部门经过实际调查发现,全国28.3万户合作经营组织中,属于私营企业性质的有6万户;以集体名义登记,实为私营性质的企业,也在5万户左右。三类合计,全国私营企业实有22.5万户,雇工总数已经逾360万人。
为自己戴一顶“红帽子”,虽可以避免上述的疑虑和歧视,但私营业主所预料不到的麻烦也接踵而来。“红帽子”是人家的,客观上造成了财产关系模糊不清,私营业主的自身权益更加难以保障。
报载的例子很能说明这一点。河北邯郸市的冯连印办了一个商店,资金、经营权都是冯自己的,可是戴上了街道办事处的“红帽子”,说好属挂靠关系,然而,当他用自己的4.7万元还了贷款后,被法院以诈骗、贪污罪判处死刑。虽然最高院3年后为冯脱罪,但戴上“红帽子”不但没有保平安,却把自己送到了鬼门关。现今看来,这种类似于黑色幽默的事例,让人发笑之后不免有一份心酸。
“私生子”终获承认
1987年10月14日,新华社的一份调查材料进了中南海:素有经商传统的温州,一些私营企业者患“百万恐惧症”,担心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到百万资产之巨会使自己成为“阶级敌人”。于是他们心事重重,不寒而栗。有的怕露富,即便对亲戚朋友,但凡涉及到资产问题,也守口如瓶;有的已在悄悄抽走资金,或找借口压缩生产规模,辞退雇工;有的则将经营所获取的利润不再用于扩大再生产,而是用于购置高档奢侈品,建造豪华的住宅,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中共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当即在这份材料上批示:“迫切需要拟订私营企业管理条例,以便有所遵循,而私营企业主也可以放心依法经营。”
1987年10月16日上午,中南海国务院第三会议室,中央第一次讨论关于对私营经济的立法问题。10月2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引人注目地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明确提出,要鼓励发展私营经济,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1988年2月8日上午,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关于私营企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重大政策问题。这次中央高层会议指出,我国的私营企业者同资本主义国家中的资本家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像对待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企业者。对私营企业要鼓励、引导它们健康发展,保障它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以繁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198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正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个别条款的建议》,要求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就私营经济和出租土地问题对宪法进行修改。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私营经济”的提法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根本大法中。宪法第11条增加“国家允许私营企业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发展。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内容。这是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消灭私营经济之后,首次在宪法上重新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
198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营企业的活动作了法律规范。是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出台。这样,私营经济这个“私生子”终于得到了正式承认,结束了它将近十年的遮遮掩掩、躲躲藏藏的历史,正式走向公开化发展。
此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非公有制经济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其地位也从“补充”向“重要组成部分”推进。(文/徐庆全 作者为当代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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