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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物业条例本月起实施
来源:石家庄日报 更新时间:2010/3/5 9:3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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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3月1日开始,备受关注的《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开始正式实施。修订案相对于过去作了十处大的变动,其中“空房3月以上可缴20%物业费”的条款,备受市民关注。

  3个月不住可交20%物业费

  《条例修订案》规定,连续3个月以上无人居住、使用、装修空置的物业,空置期间按20%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空置物业的起止时间,应当事先和事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办理相关手续。

  针对不少居民小区普遍存在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和物业安全的问题,《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案》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责任。

  物业不尽责最高罚款5万元

  《条例修订案》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服务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活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其资质证书。《条例修订案》还明确,新建住宅物业要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规划、设计和建设物业经营用房。物业经营用房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买卖、抵押或者改做他用。

  入住率超50%成立业主大会

  小区业委会“难产”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条例修订案》规定,业主入住率达到50%以上和入住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委员会由5名至13名委员单数组成。

  《条例修订案》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等等。

  业主可以承租车库、车位

  省城小区停车难的现实,让市民对车位、车库的问题格外关注。《条例修订案》规定,依法不属于业主所有权的车库和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的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车库、车位租赁费的标准按照物价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条例修订案》规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车位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条例修订案》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车库、车位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依法不属于业主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停车费,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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