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试点工作,广西南宁市率先大胆尝试。此举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影响如何,利弊各有多大,不妨作下分析探讨:
从法律角度出发,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应有两种理解:一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履行行政许可的职责。商品房的预售可不再申请预售许可证,但并不明令禁止,允许企业预售行为的实施。使预售成为一种纯自主的企业经营行为;二是从根本上明令禁止预售行为,所有商品房均不能预售,只能是达到交房入住条件的现房销售。
两种理解或者说是解释根本的区别在于:政府是否直接干预房地产市场中商品房销售的形式,其中的风险是否再由政府部门承担。
■商品房预售制的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时,明确规定,商品房开发达到一定条件后可以预售。自1995年实施以来,为我国房地产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他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解决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短缺问题,保证了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正常运转,避免了市场的巨霸垄断行为。
二是解决了购房者的资金困难。预售行为的许可,使消费者得以预购,分期付款。经调查了解,根据不同楼盘的品质和社会认知度,至少有70-85%的楼盘是通过预售形式出售的,有的项目则是100%的通过预售形式出售,所以业内有“开盘即清盘”的调侃之说。
三是活跃了二手房市场,平抑了二手房的价格。对于大多数有改善性需求的购房者来说,其购买新房的首付主要来源于现有房屋的出售所得。但仅此还远远不够,仍需以按揭的方式向银行贷款。这就形成了以二手房出售为支撑的商品房市场需求的满足。
■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将会如何
高层决策者做出的决定,肯定有积极地一面,可以明显看到以下两点:
一是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购房风险,保证了他们资金的安全;另一方面的意义在于,使政府管理部门从繁重的工作负担中解脱出来,避开了执法风险。
问题总是要辩证地从两方面分析,在看到积极一面的同时,我们也应想到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
首先,取消预售制度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造成了难以想像的困难。前面我们提到,预售方式是开发企业回笼资金,保证持续运作的主要融资渠道。
其次,对房地产市场带来的影响是,会造成无米之炊的后果。从石市市场实际情况看,二手房和商品房在市场供给上,总量基本上是平分秋色,二手房房源比例略高于商品房。而商品房房源则主要是预售房源。根据抽样调查,商品房预售占销售总量的85%以上。一旦停止预售,市场上的商品房则几近“断炊”。
其三,造成了银行资金流动的呆滞,增大了贷款的风险。预售款的回笼,同时也是开发企业偿还贷款的主要方式,前期用土地作抵押的借贷,已经使开发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后续的工程进度所需大量资金。这时,除了用在建工程作抵押维持运转外,几乎别无他路,而在建工程的抵押,因建筑物所占土地已经做了抵押,抵押贷款额度不会太大,这就迫使开发企业不得不把有限资金投入到工程建设上,很难偿还贷款。银行的资金不能按时回收,必然形成资金呆滞,甚至会造成因无法还债而形成的不良资产,增大了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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