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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步
 
八问劳动合同法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10/2/3 10: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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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问

    “无固定期限”不是铁饭碗

    记者: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是国际惯例,如何科学认识无固定期限合同?

    乌日图:无固定期限不能说是国际惯例,有一些国家实行的是非固定期限合同。现在误区最大的就是把无固定期限合同与过去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相联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无固定期限也同样是可以辞退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14种情况,用人单位都是可以辞退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的,所以无固定期限绝不是铁饭碗。

    之所以社会上将无固定期限合同与“铁饭碗”联系在一起,主要原因是法律的宣传解释不到位,法律还不够细化,这并不是法条定得有问题。

    6 问

    绝不能将劳务派遣蔓延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形式

    记者:现在社会上对劳务派遣争议很大,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劳务派遣作为劳动用工的一种形式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上,劳务派遣用工都是辅助性的,不是主流的,更不是代表今后改革方向的。

    目前有些企业热衷于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其实质是存在着用工成本差异。如果用工成本没有差异,就不会有这么多企业采用劳务派遣形式。企业为什么要选用这种形式,好听点是叫节省劳动力成本,不好听点就是为了规避和逃避企业应该承担的保障劳动者权益之责任。在劳务派遣问题上,今后要进一步严格“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只有符合“三性”,才能采用这种用工形式。

    对于滥用劳务派遣问题,法律规定的还不够严,要继续加大执法力度,逐步把劳务派遣用工的形式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里,绝不能使它蔓延成劳动力市场的主要形式。要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的商品是劳动力,所以更要强调建立规范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

  7 问

    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有了明显下降

    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有怎样的变化?

    乌日图:2008年是劳动争议案件比较集中的高峰期,主要是这部法律颁布后,有了法律保障,职工的维权成本降低了,维权的能力增强了,应该说这是好事情。进入2009年,劳动争议案件有了明显下降,我们分析如果不是因为金融危机,案件数量可能下降幅度更大。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应对2008年底开始的金融危机,保障劳动者权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我们当时分析经济形势,认为金融危机对我们国家造成的影响是局部的,主要是出口加工型企业,最担心的就是对就业有影响,担心出现大量的失业人员,造成社会不稳定。但去年一年的实践说明,并没有出现大幅度的失业人群和大的群体性事件。什么原因?我觉得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功不可没。因为金融危机带来最大的问题是经济问题,经济问题影响最大的是企业,企业有问题了,最大的受害者是劳动者。这部法律就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由于这部法律规范了劳动契约等一系列规定,所以企业即使面临经济困难的时候,也不能随意地裁员。再加上国家实施其他一些政策,如就业、社会保险方面的补贴,去年一年整个劳动力市场还是比较好的。国际金融危机情况下,我们的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这和去年认真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有直接的关系。

    8 问

    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企业法人

    记者:有些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主要是保护劳动者的,而不保护雇主,对此您怎么看?

    乌日图:毫无疑问,这部法重点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这并不代表国家不保护企业利益和权益。我们有公司法、企业法等法律来保护企业法人的各项权益,为什么就不能有一部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呢?其实因为劳动合同必然要涉及劳资双方,在这部法律里也有多处是保护企业法人权益的,而这些规定在过去的法律里是没有的。比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企业有14种理由可以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服务期;企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规定竞业限制条款。还有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在没有这部法律之前,企业只有在关闭、破产的情况下才能实行规模性的裁员,而这部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因为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等进行经济性裁员,这是以前的法律没有规定的。

    从法律层面上看,国家对劳动者和企业法人是平等保护的。不存在只保护劳动者、不保护企业法人的问题,如果把企业整死了,员工到哪里就业去啊。所以,从根本上说,只有经济发展,企业壮大,才有更好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环境。记者 廖文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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