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正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因危旧房改造需要征收房屋的,提出了特别的要求,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做出房屋征收决定。(1月29日中国新闻网)
日前,广州市公布了《旧城更新改造规划纲要》,规定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政府就可实施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该拆迁程序,被网友质疑为霸王条款。认为三分之二无法确保程序正义,那么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就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吗?
单就民意调查来说,90%的支持率算是比较高了,放诸选举评优之类的事情上,足以高票通过。可征收房屋毕竟与选举评优大相径庭,无论旧房改造是否为了“公共利益”,都必然要面对被拆迁人的个人利益。也许某一个体的物权,放在宏大的拆迁计划里微乎其微,仅仅是1%,但是,对每一个被拆迁人而言,却都是100%。民意可因其自身的弹性而“少数服从多数”,但物权却是刚性的,是不能 “被代表”的。
所以,每一个房屋持有者都应百分之百地依法享有《物权法》所赋予的权利,愿不愿意交易自己的房权,要看交易是否合理,别人无权干涉,即使90%以上的人同意,也不能因此绑架个人意愿。
在以往的拆迁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对百分之一的物权有百分之百的尊重,所以,暴力拆迁才屡有发生。纵观各地拆迁,虽有听证程序,但听证大都流于形式,人家说90%就是90%。剩下10%的人也许就是“钉子户”。但在《物权法》里是没有“钉子户”的,即便是“钉子户”,其物权也需要百分之百的保护,“钉子户”恰恰是对程序正义最有力的考验。面对“钉子户”,不应借三分之二或者90%的民意去强征他们的房屋。唯有每一个百分之一的物权得以尊重,才是对法律百分之百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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