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靳晓磊)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省于近日正式出台《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设施和场所。《规定》指出,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规定》要求,具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依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等级按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重大危险源每1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级重大危险源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必须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不存在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凡违反本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导致事故发生的;接到报告、举报后,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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