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政协会议上,委员王中质疑昆明交警六大队在50天时间内收取的970多万元罚款的去向,并指出应公开交警历年的罚款收支账。(1月27日《华西都市报》)
罚款经济,就在我们身边。“罚款”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一种“创收”的手段,所谓的“违规”也变成一种“资源”,诸多利益依赖于“罚款经济”之上。吉林省公主岭市公安局曾以高额奖励加末位淘汰,在民警中引发了荒唐的“罚款比赛”,并由此带来了可观的收入;“钓鱼执法”更是“罚款经济”的变种与升级……
“罚款经济”是个“坏经济”,它能让执法者“变坏”——执法者成为“钓鱼翁”;让执法“跑偏”——罚款是目的,执法是手段,典型的本末倒置。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收费不仅收费规模庞大,收费机构也越来越多,有的城市执法收费和罚款的机构多达三十多个。
“罚款经济”已严重威胁着执法的公正性,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信力。分析成因,“罚款经济”寄生在执法权异化的土壤上,在经济利益的“浇灌”下成长,通常采取乱罚款、乱收费等途径来增加“营养”。它是滥用职权、权为己(部门或个人)所用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罚款经济”与法治社会相左,与社会公平正义背道而驰。要走出“执法经济”误区,监督机制上的创新与执法者观念上的改变都不可或缺。只有让“执法”、“罚款”从“经济”中剥离出来,才能更好实现执法的要义和罚款的目的。(巢江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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