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申请首批试点的证券公司条件,包括净资本50亿元以上、分类评价为A类、参加过全网测试等。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50万元以上才有可能融资融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首批申请试点证券公司应当符合《试点办法》规定和以下条件:最近6个月净资本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试点实施方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成熟一家,批准一家。”这位负责人说,证监会将严格按照《监管条例》、《试点办法》及上述条件进行审批。证券公司是否符合“一参一控”要求,将作为其合规情况的一部分,证监会在选择试点券商时将综合考虑。
他说,“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B类以上、净资本充足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进行相应准备。
证监会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应加强客户的准入管理,审慎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可根据市场和客户情况,适当提高融资融券业务初始保证金比例,降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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