饱受争议的新书“限折令”再起波澜。河北两名律师认为,《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中的部分条款涉嫌价格垄断。1月15日,两位律师联名向国家发改委递交了申请书,请国家发改委对该规则进行调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新闻事件 两律师上书发改委申请调查新书“限折令”
1月15日,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甄玉波、郝际广两位律师,联名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递交了一份申请书。该申请书认为: 1月8日,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中国书刊行业协会、中国新华书店协会公开发布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部分条款,有涉嫌价格垄断的违法行为。请国家发改委价格检查司对规则是否构成“价格垄断协议”,进行调查、认定;如认定为违法行为后,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布。“按照法律规定,从申请书收到之日起,如果国家发改委在60日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我们将依法对国家发改委提起行政起诉。”甄玉波说。
规则中,两名律师质疑最大的条文就是:“新版图书出版一年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经销商可进行优惠促销,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
律师质疑
质疑一:人为限价违反《反垄断法》与《价格法》
两位律师认为,该规则中的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值得商榷。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新版图书出版一年(以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内,进入零售市场时,须按图书标定的价格销售,不得打折销售。甄玉波说,“这样的条款限制了价格变动,也就是限制了价格竞争,标定价格不等于是市场价格,市场价格无法通过充分竞争来形成,这是一种价格垄断行为。经营者依法降价是权利,其只要不低于成本倾销,行业协会就不能限制。”
而对于规则中,“经销商在特殊情况下可优惠,但优惠价格不得低于版权页定价的85%”的第二十三条规定,甄玉波认为,此条款把折扣进行了“固定”也属于垄断行为。
“适用市场调节价的商品价格,应该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而不是由人为进行固定或限定。”甄玉波说,三家协会的规则属于典型的“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质疑二:行业协会没有立法权力
除去规则中的以上两条,律师郝际广还对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提出了质疑。规则第二条明文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交易活动的供货商和经销商,应遵守本规则。郝际广认为,该条款把所有供货商与经销商都纳入进来难以让人信服。
“你可以要求你行业内的会员单位去遵守,有什么资格要求非会员单位一同遵守你的规则?”郝际广认为,纵观规则全文,里面的“责令停止”、“处罚”等文字,带有行政法规性质。而在中国的立法体制中,行业协会没有立法权力。
“规则制定没有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就实施了,但规则显然没有遵守该法律,没有把此法作为制定依据。”郝际广说。
质疑三:规则实施不利于文化传播
“该规则含有限制价格竞争的条款,势必对全国图书交易价格产生巨大不良影响,并可对其他行业协会起到不良示范榜样效应,如果其他行业协会都效仿,势必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价格秩序,造成整体物价水平持续性上升。”甄玉波对此表现出了担忧。
甄玉波认为,根据书刊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除教材、课本以及党和国家重要文献外,一般图书的价格市场主体根据各自的纸张成本、印刷工价和发行册数自行确定。
“很多图书存在着价格虚高的情况,比如一些古典文化名著,不涉及版权费,只是纸张、印刷及运输成本。如果固定图书标定价及限定最低价格,也不利于文化传播。”甄玉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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