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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拆迁办主任上下通吃受贿110万获刑11年半
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10/1/5 1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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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7月6日,法院一审判处南京市白下区原拆迁办主任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1957年10月出生的周某某,1996年11月起开始担任南京白下区房产局副局长兼任区拆迁办主任。据查,1997年至2007年间,周某某利用主管拆迁业务的职务便利,为一些单位及个人在承包工程、拆迁款给付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这些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110万元。让人吃惊的是,周某某收受贿赂的对象既有负责拆迁的单位,也有被拆迁人,甚至还有负责拆迁垃圾清理人,几乎是“从上游到下游,一个都不少”。  

     收受拆迁单位42万元

    受贿名目:拆迁项目协调费

    受贿自白:我担任拆迁办主任,对方希望加快拆迁速度

    据介绍,周某某在担任拆迁办主任时,主要负责项目的掌控,总体计划的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拆迁费用的掌握;作为房产局副局长分管拆迁时,主要负责拆迁业务层面的组织、计划、管理、协调,现场的具体组织和实施,以及对外的相关协调及拆迁费用的掌控。

    1997年夏,白下区太平巷白玉兰花园地块卖给了江苏某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又委托拆迁办进行拆迁。“当时我正担任拆迁办主任,他们希望在拆迁过程中能加快拆迁速度,同时在其他方面能给予关照,房地产公司经理事先跟我在电话里面约好了在第一幼儿园门口碰面,对方将5万元现金用报纸包好送给了我。”周某某交代说。

    2004年,在南京某医院一期的委托拆迁项目中,由周某某所在的房产局和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合作拆迁。作为分管领导,周某某主要从事协调、管理工作。大约在这年10月份,当工程接近尾声时,开发公司经理宋某某在被拆迁完的空场地上,用一个档案袋装了5万元现金交给了周某某,作为他在项目上协调出力的感谢费。

    2004年6月,王府大街宫后山项目拆迁项目开始,由周某某所在的房产局与南京某房产公司第二开发公司共同合作拆迁,房产局派周某某负责该项目工程。当项目拆迁快完成时,二公司经理沈某某为安排宫后山的“钉子户”过渡,在堂子街新购了一套60多平方米的住宅,并表示等过渡结束后将这套房产赠送给周某某,以感谢周帮助他联系到该项目从中做了不少协调工作。后来因为拆迁户不愿退房,2007年底,沈某某就直接将相当于该套房产价值的32万元给了周某某。

    收受被拆迁单位40万元

    受贿名目:拆迁价格关照费

    受贿自白:我收下后认为钱太多,抽出一捆10万元退了

    2003年,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周某某。2006年,在南京市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征地拆迁项目杨庄二期的工程中,徐某某在该地区的一个饭店要拆迁。于是,他找到周某某打招呼,希望在拆迁价格和拆迁款的给付方面予以关照。

    “有一天,我约他到一个茶社见面,将一个装有20万元现金的包给他,他没有要,我又从包里拿出10万现金给他,他也没有要。”徐某某说。2007年初,徐某某顺利拿到了杨庄二期工程中的拆迁补偿款,并通过周某某的一个熟人分4次将20万给了周。

    2006年,还是在杨庄二期的工程中,有个被拆迁企业的负责人通过他人找到了周某某,并几次到周的办公室希望得到关照。

    “后来,拆迁过程很顺利,拆迁价格上没有下压很多,钱款也顺利拿到。”这位负责人说。为感谢周的帮助,当年10月的一天,这位负责人将30万元现金通过他人转手送给了周。“在我车上给我的,说是对我给予拆迁价格上的关照表示感谢。我收下后认为这个钱太多了,从里面抽出来一捆10万元退给了送钱的人,我自己留了两捆,回去以后我点了一下是20万元人民币。”周某某供述道。

    让人清运拆迁垃圾也受贿8万元

    受贿名目:工程介绍费

    受贿自白:一想到自己确实帮忙的,收钱也就心安理得了

    2003年,从安徽来南京打工的张某某注册了一个土石方基础设施工程部,开始自己做工程。这个工程部既没有注册资本金,员工也只有张某自己一个人。2005年,在月牙湖五期拆迁过程中,张某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周某某,并通过周接到了这个拆迁工程的垃圾清运工程,总费用为40多万。2006年夏天工程结束后,张某分4次、每次2万元共掏出8万元,在杨庄二期拆迁工程指挥部周某某办公室给了周。

    杨庄二期征地拆迁项目涉及大量的通信线路需要迁出,在周某某的帮助下,南京某电信公司承接到了拆迁工地的电信工程,并与周所在区的房产经营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处签订了一份标的额近100万元的通信线路迁出合同。为了感谢周在这项工程中给予的帮助,电信公司负责人王某某于2006年10月和2007年4月,先后两次分别送了10万元给周某某。

    据介绍,周某某对行贿者几乎来者不拒,在办公室、家门口,自己乘坐的车里,甚至在刚拆迁完的空场地上,都留下了他肆无忌惮收受贿赂的“身影”。“一开始收钱,我也犹豫过,但一想到自己确实帮忙的,也就心安理得了。以至于后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常拿此理由自欺欺人。”正是这种“心安理得”的心理,使周某某的受贿金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

    2008年9月12日,周某某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2009年3月24日,南京市检察院以受贿罪依法对其提起公诉。2009年7月6日,一审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通讯员 万年红 盛蕾 魏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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