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状告衡水运河酿酒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被告衡水运河酿酒厂原投资人刘丙臣赔偿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万元。
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称,去年发现南宫、霸州、邯郸等地市场上出现大量衡水运河酿酒厂生产销售的“老白干淡雅”、“衡运老白干67度白酒”产品,这些产品在包装、装潢上与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衡水老白干淡雅”、“衡水老白干67度”极为相似,使购买者误认为衡水运河酿酒厂生产的产品来源于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该公司认为衡水运河酿酒厂的行为属于典型仿冒行为,轻易抢占原告市场份额、牟取非法利润,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故将衡水运河酿酒厂以及原投资人刘丙臣告上法庭。
法院经一系列调查、取证,审理认为,原告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衡水老白干淡雅”、“衡水老白干67度”是知名商品,被告刘丙臣在经营衡水运河酿酒厂期间,生产与原告知名商品包装近似的“老白干淡雅”、“衡运老白干67度白酒”,并在市场销售,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的仿冒,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院判决被告刘丙臣在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在报纸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以及合理支出费用24500元。
同时,衡水老酒坊酿酒有限公司、衡水郑成功酒业有限公司、衡水孟状元酿酒厂等部分产品也分别使用了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使用与其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该公司也一并进行了起诉。经庭外调解,这些公司(酒厂)在报纸上发表致歉声明,承认在销售中冲击了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给其造成了声誉影响,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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