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戴丽丽)自今年12月25日至2010年12月25日,居民住宅区、楼、院居民办理落户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住宅区所处地理位置有经区划地名办公室正式命名的街道名称和门楼牌号、具有明确归属管理的居委会、居民房屋产权证或其它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相关材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工作,日前,市政府出台了《石家庄市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以便从源头上解决新建住宅区居民落户难问题。
《办法》规定,“各级区划地名办公室负责受理居民住宅区的规范命名、门楼(单元、户)牌的确定和编制。”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在申请办理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前,应先向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进行咨询与沟通。区划地名办公室对符合命名、更名要求的,可作为规划项目拟定名称使用,当场发给《地名命名审批表》或《地名更名审批表》,并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开发建设单位在取得市区划地名办公室批准的《标准地名证书》后,按照规定制作安挂门楼(单元、户)牌。没有门楼牌号码的住宅区,由产权单位(驻军、个人)到所在区(县、市)区划地名办公室申请办理门楼(单元、户)编码和挂牌。
《办法》要求,民政部门和区划地名办公室对已取得《标准地名证书》和规范门楼牌的,应及时予以划定归属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公安部门对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宅区居民,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落户申请,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业务办理。旧住宅区居民应持补办的门楼(单元、户)牌手续办理落户。居民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能够提供经区划地名办公室出具符合项目使用的名称证明或颁发的住宅区《标准地名证书》的,新闻媒体才可以刊登房屋销售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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