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李毅中(2009年12月24日)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近年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请予审议。
一、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工商登记企业1030万户(不含3130万个体工商户),按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测算,中小企业达1023.1万户,超过企业总户数的99%。目前,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缴税额为国家税收总额的50%左右,提供了近80%的城镇就业岗位。
中小企业在快速成长中,发生了一些重要变化,已经从采掘、一般加工制造、建筑、运输、传统商贸服务业等行业,发展到包括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高新技术和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在内的各行各业,从分散经营开始向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从早期的以国内市场为主发展为面向国内外市场。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广泛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了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小企业受到严重冲击,亏损、停产和半停产企业增多,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今年1至2月,是中小企业最困难的时期,规模以上工业中小企业完成总产值同比增长5.9%,比上年同期回落22.9个百分点;实现利润同比下降19.3%,增速较上年同期回落52.3个百分点。随着中央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应对金融危机一揽子计划的实施,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出现了企稳回升态势。今年1-8月实现利润和上缴税金同比分别增长1.6%和10.4%。
二、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部分属于非公有制经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先后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发展。
(一) 出台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标志着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有关部门相继出台配套文件50多个,各省(区、市)出台配套文件200多个,21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法规。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印发,提出了36条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推动中小企业提高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此外,有关方面还就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范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等提出指导意见。目前,落实国发[2005]3号文的配套文件已基本制定完毕,非公有制企业开始进入能源、通信、军工、民航、铁路、文化、旅游以及公用事业等领域。为帮助中小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保持稳定发展,今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中小企业发展工作,会后经修改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提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29条政策意见。
(二)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按照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预算设立了中小企业科目,安排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49.9亿元,较上年增长75%。2009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8.9亿元,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在中央预算内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30亿元支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技术改造,在切块地方的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68%的资金用在了中小企业。为发挥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和实践中小企业基金的设立和运作,2007年中央财政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一些地方也设立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减按20%和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下调到3%。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按照正税清费的原则,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工作。从2008年9月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今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每年减免金额约360亿元。各地区也对本地区出台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减轻了企业负担。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去年下半年以来,国家七次提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商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高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为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鼓励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采取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等措施,帮助企业稳定劳动关系、稳定就业。上述政策,受益主体大多是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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