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石星)昨日,我市召开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工作会议。会上,印发了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09-2010年度石家庄市水资源费(含基金)标准和征收任务的通知》,安排部署了2009-2010年度全市水资源费(含南水北调基金)征收工作。
会议指出,我市南水北调干渠工程基金统一纳入水资源费征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征收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完成好基金征收和缴库工作。
今年我市仍将继续征收城市供水企业水资源费,市区(含高新区)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均为0.20元/立方米;县(市)(含矿区)取用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农民生活用水、农业生产用水、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用水及生态环境用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含基金)。其他类用水水资源费(含基金)征收标准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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