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机构的选择方式有何变化?
2004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和变卖财产的规定》对拍卖机构的选择规定了三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的方式。二是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召集当事人双方采取抽签、摇珠等随机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三是在当事人双方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
这几种方式制定的初衷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各地法院在委托评估、拍卖实际工作中,发现由当事人协商选择机构的方式存在弊端,容易出现当事人串通损害第三方、侵害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给中介机构和法院工作人员留下了“操作”空间,导致腐败滋生。
针对这一状况,《规定》取消了当事人协商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规定,规定统一进行随机选择机构。
谁来监督评估拍卖?
其他部门、社会、当事人“三管齐下”
为了增加选择机构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司法解释规定,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在选择机构时,应当通知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对一些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的评估、拍卖案件,也可以邀请本院纪检监察和人大、政协以及新闻媒体到场监督。将通过审判、执行部门派员到场作为司法技术管理部门选择机构的必经程序,有利于相互监督。
此外,开展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时,应该提前通知当事人到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选择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此项工作的监督。同时,也对当事人拒不到场时的处理办法进行了规定,“当事人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将选择机构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记者 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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